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三人遂分別騎乘機車前來熱炒店準備幫忙嗆聲。警方獲報前來現場,在詢問相關人等時,甲突然推擠員警。其他員警欲壓制甲時,乙以肉身阻擋其他員警,丙在旁大喊要甲快跑,丁則是迅速騎乘機車載甲離去。經警方逮捕乙、丙後,在丙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螺絲起子一把。丙表示該螺絲起子係上班時使用,下班尚未返家就被甲召來。有關甲、乙、丙、丁四人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推擠員警之行為,應論以普通妨害公務罪
  • B (B)乙騎乘機車前來現場,並以肉身阻擋員警之行為,應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 C (C)丙機車置物箱內放有螺絲起子一把,並大喊要甲快跑之行為,應論以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D)丁騎機車載甲離去,以便逃避員警壓制之行為,應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135 條關於「加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並思考:法律所要求的「攜帶兇器」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其手段與行為人對員警施暴的行為之間應具備何種連結?若具備危險性的工具(如螺絲起子)僅存放於機車置物箱內而未被實際取出,或者駕駛行為的目的僅是為了載人「離開」而非將車輛作為「攻擊」工具,是否仍能滿足「加重」的法律構成要件?在這種邏輯下,哪位行為人的動作僅單純符合了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的基本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驗證:喔... 是這個嗎?嗯,方向沒錯。

哈欠...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你倒是挺行的,沒跑錯方向。看來對那什麼刑法第 135 條和 135-1 條,你還沒完全搞混。行吧,就稍微提一下。

  1. (A) 正確:推人?這不就是最直接的妨害公務?構成那什麼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普通妨害公務罪。簡單,像拔刀一樣直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