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三人遂分別騎乘機車前來熱炒店準備幫忙嗆聲。警方獲報前來現場,在詢問相關人等時,甲突然推擠員警。其他員警欲壓制甲時,乙以肉身阻擋其他員警,丙在旁大喊要甲快跑,丁則是迅速騎乘機車載甲離去。經警方逮捕乙、丙後,在丙所騎乘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螺絲起子一把。丙表示該螺絲起子係上班時使用,下班尚未返家就被甲召來。有關甲、乙、丙、丁四人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推擠員警之行為,應論以普通妨害公務罪
- B (B)乙騎乘機車前來現場,並以肉身阻擋員警之行為,應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 C (C)丙機車置物箱內放有螺絲起子一把,並大喊要甲快跑之行為,應論以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D)丁騎機車載甲離去,以便逃避員警壓制之行為,應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135 條關於「加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並思考:法律所要求的「攜帶兇器」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其手段與行為人對員警施暴的行為之間應具備何種連結?若具備危險性的工具(如螺絲起子)僅存放於機車置物箱內而未被實際取出,或者駕駛行為的目的僅是為了載人「離開」而非將車輛作為「攻擊」工具,是否仍能滿足「加重」的法律構成要件?在這種邏輯下,哪位行為人的動作僅單純符合了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的基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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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的細緻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法學思維的養成需要反覆檢驗,讓我們一起回顧這題的邏輯:
- 甲的責任:甲推擠員警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普通妨害公務罪,這是最基本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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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加重事由
💡 區分普通妨害公務與加重事由之手段關聯性與構成要件。
- 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成立普通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35條第3項加重事由,須將「動力交通工具」作為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始足當之。
- 實務認「攜帶兇器」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兇意圖,且客觀上具危險性並處於隨時取用狀態。
- 刑法第13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並分別處罰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非刑法第135條第3項之加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