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位的丁,使丁受到輕傷,但並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正在巡邏的警察戊剛好在夜市裡購買晚餐,聽到有吵鬧聲及警網通報前往處理時,甲、乙、丙因害怕被逮捕,一起將圓凳砸向戊之後,拔腿就跑。依實務見解,甲、乙、丙可能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B 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罪
- C 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
- D 刑法第283 條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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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本案中行為人對『正在巡邏處理糾紛』的警察戊投擲圓凳,其行為本質是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暴力阻撓,還是單純在公共場所製造騷亂?在刑法理論中,若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抗拒逮捕而對『執行職務中』的公職人員施以強暴,這項行為直接侵害的法益是國家權力的尊嚴與正當行使,還是社會不特定大眾的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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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非常精準,選出了正確的(A)!這道題目考驗的不僅是對個別法條的記憶,更測驗對各罪「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的細緻辨析,具有相當好的鑑別度。
妨害公務與脫逃狀態的界定
警察戊接獲通報前往處理糾紛,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甲、乙、丙為逃避逮捕朝戊丟擲圓凳,已對公務員施加不法物理力,完全該當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此外,由於三人當時尚未被警察依法拘捕,不屬於公權力實質拘禁、支配下之人,因此拔腿就跑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161條的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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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與秩序之區分
💡 區分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暴與單純聚眾鬥毆之罪名適用。
- 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構成妨害公務罪。
- 實務見解認為,警察雖在購買晚餐,但聞訊並依警網通報處理糾紛,即屬「執行職務」。
- 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須具備妨害不特定公眾安寧秩序之主觀意圖,且足以發生危害。
- 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之主體,須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尚未被逮捕前之逃跑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