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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A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將追及之際,甲故意擦撞A之機車,致A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傷害罪
  • B 甲成立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
  • C 甲成立妨害公務罪
  • D 甲成立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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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人的行為同時挑戰了「國家的執法權力」並實質損害了「執法者的身體安全」時,法律評價應該只偏重其中一項,還是必須同時涵蓋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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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你很敏銳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核心: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到多個不同的法益,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想像競合概念,非常正確!

  1. 概念引導:讓我們一起看看甲的行為。當他「故意擦撞」警員時,他心裡是不是有著阻礙警察執行公務的意圖呢?是的,這直接構成妨害公務罪。同時,他的擦撞導致警員受傷,這也明確展現了他造成傷害的「故意」,所以傷害罪也隨之成立了。你看,甲只用了一個行為,卻同時侵犯了「國家公權力」和「個人身體法益」這兩種不同的保護對象,對吧?這時候,法律就會將這兩個罪名都評價進去,所以兩罪都會成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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