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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會合,於夜間將 A 賣菜的攤位以鐵鍊綑綁,藉以教訓其不交保護費,甲、乙、丙三人構成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 B 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甲構成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
  • C 甲參加密室逃脫遊戲時將自己裝扮成中華民國陸軍軍官,甲構成刑法第 159 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 D 甲於通訊軟體 Line 傳訊給友人乙,告知明日將持槍掃射捷運站,甲構成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危害安全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妨害秩序罪章各罪之構成要件: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對於「場所」與「公眾安寧」法益之關聯為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之受告知對象是否應具備「不特定」或「多數」之性質?此外,請辨析第 $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與第 $159$ 條「冒用服飾」在行為環境(如公然性)與行為內容(如是否實際執行職務)上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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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破題!

你能從眾多易混淆的罪名中辨識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妨害秩序罪」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已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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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秩序罪章辨析
💡 區分妨害秩序罪中公眾性、職權行使與公然性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150條須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始能成立。
  • 刑法第158條僭越公職權罪,須具備「冒充公務員」並「行使其職權」之行為。
  • 刑法第159條冒用公職服飾罪,以「公然」冒用為要件,私人、非公眾場所不構成。
  •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對象須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私訊個人僅構成恐嚇罪。
🧠 記憶技巧:150聚眾公眾場、151恐嚇對大眾、158冒充兼濫權、159公然穿軍裝。
⚠️ 常見陷阱:易混淆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與第305條恐嚇他人罪,關鍵在於受恐嚇對象是否為不特定之公眾。
聚眾鬥毆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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