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關於妨害秩序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會合,於夜間將 A 賣菜的攤位以鐵鍊綑綁,藉以教訓其不交保護費,甲、乙、丙三人構成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 B 甲冒充警察攔下乙之車輛,要求乙出示證件配合盤查,甲構成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
- C 甲參加密室逃脫遊戲時將自己裝扮成中華民國陸軍軍官,甲構成刑法第 159 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 D 甲於通訊軟體 Line 傳訊給友人乙,告知明日將持槍掃射捷運站,甲構成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危害安全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妨害秩序罪章各罪之構成要件: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對於「場所」與「公眾安寧」法益之關聯為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之受告知對象是否應具備「不特定」或「多數」之性質?此外,請辨析第 $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與第 $159$ 條「冒用服飾」在行為環境(如公然性)與行為內容(如是否實際執行職務)上有何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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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測驗妨害秩序罪章各條文的構成要件,難度屬中等。你能精準識破各選項的陷阱,可見你的刑法底子相當扎實。 選項 (B) 完全正確。刑法第 158 條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甲假冒警察身分並實際要求民眾出示證件配合盤查,已充分該當本罪的要件。 我們也來檢視其他選項為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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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秩序罪章辨析
💡 區分妨害秩序罪中公眾性、職權行使與公然性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150條第1項須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不得漏列「公共場所或」。
- 刑法第158條僭越公職權罪,須具備「冒充公務員」並「行使其職權」之行為。
- 刑法第159條以「公然冒用」為要件;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釋字第145號,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不能僅以私人、非公眾場所即一概認定不構成。
-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對象須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私訊個人僅構成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