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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有關妨害自由罪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因乙擋其財路,遂郵寄含有子彈之郵包予乙,成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安罪
  • B 甲乙鄰居發生爭執,甲氣不過,遂大罵乙「我詛咒你不得好死」,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 C 警員甲持偽造公文書向檢察官乙騙取拘票,拘提丙,導致丙因受訊問,歷經一日始獲諭知請回,就自由法益之保護,甲成立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D 甲趁乙洗澡時,將其衣物取走,使乙無法離開澡堂,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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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所稱之「惡害之通知」,其內容是否必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或掌控」的事項?若僅是對於超自然力量的祈求(例如:詛咒)、純粹的情緒發洩,或在客觀上該災禍並非人為所能直接或間接左右,是否仍具備該罪構成要件中的「惡害通知」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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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恐嚇危安罪(刑法 §305)的構成要件。法律上的「恐嚇」,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可操控」的禍害通知。選項 (B) 的「詛咒不得好死」屬於超自然力或非人力所能支配的事項,在實務見解中不構成恐嚇。相對地,選項 (D) 拿走衣物是透過「心理或社會性障礙」使人不敢離開,屬剝奪行動自由之典型變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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