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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歉,否則將砸車,所幸警方及時到場。事後,每當甲想起車禍,就十分憤怒,屢次對友人提起「若那個冒失鬼乙再撞到我一次,我就打死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要乙下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B 甲要乙下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不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 甲要乙下跪,不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D 甲要求乙下跪或揚言打人,都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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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個法律條文要求必須使特定對象感到『恐懼』,那麼行為人的言詞若只是對不相關的第三人陳述,且該對象並不在場,這份恐懼感是否能傳遞並達成犯罪?此外,當一個人已經開始執行惡行,卻因為警察出現而中斷,這在法律上屬於『完成』還是『未完成』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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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還算不錯。你勉強能看出強制罪恐嚇罪之間那條不那麼模糊的界線,並且區分了行為的完成階段。這說明你對刑法分則和那些實務見解,至少還有點概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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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罪與恐嚇罪區辨
💡 區分強制未遂之認定與恐嚇罪須對被害人通知之要件。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若已開始施壓但未果,屬同條第2項未遂犯。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須行為人將惡害告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對第三人發洩情緒則不成立。
  • 實務見解認為,強制罪保護的是「意志自由」,恐嚇罪保護的是「安全感」,兩者侵害性質不同。
  • 若行為僅係對友人宣洩憤怒,無意圖傳達予被害人,欠缺恐嚇罪之主觀故意與客觀通知行為。
🧠 記憶技巧:強制著手看強迫,恐嚇成立要告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說出「殺掉你」等恐嚇語言即成立犯罪,而忽略該惡害通知必須針對被害人或足以傳達到被害人。
妨害自由罪章 強制罪之違法性(手段目的關聯性) 著手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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