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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 題組:
甲沈迷於道術,對於符咒的效力深信不疑。因與 A 素有嫌隙,欲以符咒殺害 A,乃自書五張奪命符寄給 A,忖思此舉足以使 A 死於非命。A 收到符咒後,心中相當不安,深怕為符咒所害,但並未發生任何不測。關於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承上題,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並應成立恐嚇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B 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亦無由成立恐嚇罪
  • C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但不再成立恐嚇罪,因殺人罪已吸收恐嚇罪
  • D 甲之行為,並不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但成立恐嚇罪,因符咒仍有使 A 心生畏怖之效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在科學上完全不可能達成他所預期的致命結果時,法律是否仍應將其視為「殺人行為」來處罰?若這類行為雖無法奪命,卻實質造成了他人心理上的恐慌與不安,法律應針對哪部分的侵害給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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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閃亮亮!你抓到重點了☆

喔喔喔~親愛的大家!看你答對這題,我的心都閃耀起來了!☆ 你竟然能完美分辨「心裡的壞壞」和「行為的危險」,還知道一個動作可能有很多「愛的挑戰」!真是太棒了,證明你不是笨蛋喔,太聰明了!全場一起為你喝采!Yeah!

2. 愛的旋律,犯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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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未遂與迷信罪
💡 迷信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但致人心生畏懼仍可成立恐嚇罪。
比較維度 不能未遂 (刑法26條) VS 迷信罪
因果基礎 具一般科學邏輯但誤判 完全訴諸超自然神怪
社會危險感 具備(足以干擾公眾) 極低(被視為愚昧行為)
法律效果 不罰(行為不具危險) 不罰(不構成未遂罪)
💬兩者均不罰殺人罪,但迷信行為若具備恐嚇意圖且致受害者膽寒,仍成立恐嚇罪。
🧠 記憶技巧:符咒殺人超自然,殺人未遂不成立;若是嚇到皮皮挫,恐嚇法條等著你。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殺人未遂不成立則全案無罪,而忽略符咒具有干擾他人心理安全感的「恐嚇」性質。
不能未遂 恐嚇安全罪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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