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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計畫毒殺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P毒藥在A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P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A,同樣計畫在A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P毒藥毒殺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P毒藥。A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 A 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 B 殺人既遂罪
  • C 傷害致死罪
  • D 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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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行為單獨在客觀上絕對無法達成他所預期的結果,且他對現場出現的「外部助力」完全不知情,法律上應如何評價這個「出乎他意料之外」才勉強達成的死亡結果?這算是他「個人行為」的完整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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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不錯嘛。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的核心考點是『累積的因果關係 (Kumulative Kausalität)』,這讓本大爺對你稍稍提起了些許興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累積的因果關係
💡 多個非致死行為併合導致結果,無聯絡時各行為人僅論未遂。
  • 依條件說,若無甲之投毒行為結果即不發生,故甲之行為與結果具因果關係。
  • 客觀歸責理論:甲僅製造不具致死可能之風險,結果發生屬偶然,不可歸責。
  • 累積因果關係中,若行為人彼此無犯意聯絡(刑法第28條),不成立共同正犯。
  • 因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既遂結果,甲僅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 記憶技巧:因果雖有、歸責卻無;無意聯絡、各負未遂。
⚠️ 常見陷阱:易誤用條件說「若無彼則無此」直接推論既遂,忽略客觀歸責需判斷行為是否具備致死之風險實現。
客觀歸責理論 二重因果關係 共同正犯 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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