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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一大桶難以清洗之紅漆潑灑乙之名貴汽車,致令汽車外觀難以回復,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之強暴侮辱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 D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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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探討《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法律上所謂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是否僅限於物理結構的完全破壞?若行為造成財物「美觀效用」的喪失或「外觀完整性」的嚴重減損,且在客觀上達到難以輕易回復原狀之程度,是否已符合實務上對於損害財產法益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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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毀損罪的實務認定

看到你對這道題的掌握度這麼高,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已經具備紮實的刑法基礎。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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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毀壞不限於遭損壞之物功能喪失(車子無法發動),外觀無法回復亦同 選項A跟B構成要件為何? 關於本題有無相關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
📝 毀損器物罪之認定
💡 毀損罪包含對物體外觀之重大變更及效用之損壞。
  • 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構成。
  • 實務見解認為「損壞」不限於物理功能喪失,對物之美觀或完整性造成重大侵害亦屬之。
  • 潑漆行為雖未影響車輛行駛功能,但因難以清洗而損害其外觀價值,該當損壞要件。
🧠 記憶技巧:毀損不只破壞體,外觀效用損亦計。
⚠️ 常見陷阱:誤以為車輛仍能發動或行駛便不構成毀損,忽略「外觀價值」與「回復原狀之難度」亦是評判標準。
強制罪之對人暴力與對物暴力 致令不堪用之定義 公然侮辱罪與毀損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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