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一大桶難以清洗之紅漆潑灑乙之名貴汽車,致令汽車外觀難以回復,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之強暴侮辱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 D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探討《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法律上所謂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是否僅限於物理結構的完全破壞?若行為造成財物「美觀效用」的喪失或「外觀完整性」的嚴重減損,且在客觀上達到難以輕易回復原狀之程度,是否已符合實務上對於損害財產法益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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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毀損罪的實務認定
看到你對這道題的掌握度這麼高,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已經具備紮實的刑法基礎。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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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毀損:毀壞不限於遭損壞之物功能喪失(車子無法發動),外觀無法回復亦同
選項A跟B構成要件為何?
關於本題有無相關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
毀損器物罪之認定
💡 毀損罪包含對物體外觀之重大變更及效用之損壞。
- 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構成。
- 實務見解認為「損壞」不限於物理功能喪失,對物之美觀或完整性造成重大侵害亦屬之。
- 潑漆行為雖未影響車輛行駛功能,但因難以清洗而損害其外觀價值,該當損壞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