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與乙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某日甲見乙將車停在甲住處門口,心生不滿,乃持一大桶難以清洗之紅漆潑灑乙之名貴汽車,致令汽車外觀難以回復,依實務見解,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之強暴侮辱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 D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探討《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法律上所謂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是否僅限於物理結構的完全破壞?若行為造成財物「美觀效用」的喪失或「外觀完整性」的嚴重減損,且在客觀上達到難以輕易回復原狀之程度,是否已符合實務上對於損害財產法益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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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 基本常識檢驗: 這題的精髓,當然是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如果你還停留在「毀損就是把東西砸爛」的原始思維,那我會建議你重修。實務見解早就說了,不只物理破壞,像甲這種把難以清洗的紅漆潑灑在乙的名車上,導致其外觀效用顯著減損,要花大把鈔票和時間才能恢復,這根本就是讓它「無法再用來炫耀」了,豈不就是致令不堪用?至於那些幻想強制罪(A)或強暴侮辱罪(B)的人,請記住,我們是在討論「物」,不是在對人咆哮或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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