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在值勤時,以所配警槍朝妻子 A 娘家住處開槍,藉以脅迫 A 與其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強制罪
- B 甲成立傷害未遂罪
- C 甲成立強制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 D 甲成立未受允許持有爆裂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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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受到國家賦予特殊公權力與武力裝備的人,卻反過來利用這些「只有在履行職務時才能合法持有或行使的資源」來達成私人目的時,法律在評價其違法性與罪責感上,會與一般普通市民相同嗎?如果法律要求對其加重處罰,核心邏輯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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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實體法構成要件與身分加重規定的綜合判斷。 首先,甲開槍脅迫妻子離婚,這種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行為,明確該當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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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罪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應依法加重其刑。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實務認警槍屬職務「方法」,甲開槍脅迫構成強制罪並依第134條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