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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在值勤時,以所配警槍朝妻子 A 娘家住處開槍,藉以脅迫 A 與其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強制罪
  • B 甲成立傷害未遂罪
  • C 甲成立強制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 D 甲成立未受允許持有爆裂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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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受到國家賦予特殊公權力與武力裝備的人,卻反過來利用這些「只有在履行職務時才能合法持有或行使的資源」來達成私人目的時,法律在評價其違法性與罪責感上,會與一般普通市民相同嗎?如果法律要求對其加重處罰,核心邏輯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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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鎖定「身分與加重」

非常好!你能一眼看穿本題的關鍵,顯見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連結已具備實務水準。以下為解析要點:

  1. 強制罪之成立:甲以開槍行為脅迫妻子行無義務之事(離婚),完全符合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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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犯罪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應依法加重其刑。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者,加重其刑。
  • 實務認警槍屬職務「方法」,甲開槍脅迫構成強制罪並依第134條加重。
🧠 記憶技巧:強制罪看脅迫,公務員借職務加一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刑法第134條的加重規定,或誤認此行為僅屬單純私事而不予加重。
強制罪構成要件 公務員身分犯 職務加重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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