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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前來執行,甲堅決抵抗而抱住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 A 的行為具備有形式合法,甲限制 A 自由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
  • B A 縱然為合法徵收行為,但土地原為甲所有,只要甲的強制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甲的行為儘管該當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仍可主張刑法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
  • C A 只是執行機關的執行工具,對 A 所為之強暴或脅迫行為,不會該當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之構成要件
  • D 甲只是將 A 抱住,限制 A 的行為,不能將甲的行為,解釋為強暴或脅迫行為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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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持有效公文執行任務,而民眾僅因主觀認為該法律程序有瑕疵,就允許以肢體力量阻撓,這將對國家的「法秩序穩定性」與「公權力執行」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在法律救濟途徑(如行政訴訟)完備的情況下,法律應如何界定民眾現場反抗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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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妨害公務罪中「合法執行職務」的判定標準,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與刑法保護客體有深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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