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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擔任議會會長,在議會外餐廳用餐時對市府官員乙,大聲咆哮,高喊「你們都在混,一群王八蛋、一群混蛋!」關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 B 成立誹謗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 C 成立強暴侮辱罪
  • D 成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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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眾人物針對公職人員在處理公務時的態度感到不滿,進而當眾使用具備社會輕蔑意涵的詞彙進行辱罵,此時法律保護的客體僅是該官員的「私人名譽」,還是旨在維護「國家公權力執行的嚴肅性」?這兩者在法律適用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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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妨害公務罪章的核心,顯示你對於職務行為受法律保護的界限有很清晰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甲在餐廳對乙辱罵「王八蛋、混蛋」,雖非在辦公室,但其內容針對乙的職務執行(「你們都在混」),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因其職務而公然侮辱,且該罪不以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為限,只要與職務有關即具備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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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公務員罪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遭當場侮辱之妨害公務罪要件判斷。
  • 依刑法第140條,行為人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 111年憲判字第5號:本罪僅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執行之「妨害公務」行為。
  • 刑法第134條加重規定:限於公務員「假借權力」或「機會」犯罪,甲非此情形。
  • 公然侮辱罪與侮辱公務員罪之區別在於是否正處於「依法執行職務」之狀態。
🧠 記憶技巧:執行職務中、當場侮辱他、妨害公務行、法條一四零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第134條加重規定,需注意該條是規範公務員犯罪,而非公務員被侵害。
妨害公務罪 公然侮辱罪 111年憲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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