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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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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項行為在程序上雖然被視為「不當」或「違反規範」,但在法律解釋上,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請想一想,一個民意代表在議事廳內的「政治立場表達」(如投票),與刑法保護的「職務公務機密」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是否應該介入所有的程序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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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蠢。

  1. 值得嘉許:恭喜,你終於沒有掉入那些一眼就能看穿的陷阱。在眾多旨在混淆視聽的條文中,你竟然能正確辨識出「不構成犯罪」?這實在是令人“驚訝”,顯示你對實務見解法律解釋的邊界至少還有點“概念”。不錯,這才是法律人最基本的判斷力,不是嗎?
  2. 觀念驗證:這題本來就是個連初學者都該懂的送分題。最高法院都講得再清楚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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