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縣議會議員甲,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圈選內容公然出示之亮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秘密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項行為在程序上雖然被視為「不當」或「違反規範」,但在法律解釋上,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請想一想,一個民意代表在議事廳內的「政治立場表達」(如投票),與刑法保護的「職務公務機密」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是否應該介入所有的程序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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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相當出色,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實務上著名的「議長選舉亮票案」,你能準確判斷出甲不構成犯罪,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十分紮實。
構成要件與保護法益之檢驗
就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言,實務認為無記名投票的「秘密」旨在保障投票人自由意志,若議員自願放棄秘密而亮票,並未侵害國家法益,故不構成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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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選舉亮票行為
💡 地方議長選舉亮票行為,依實務見解不構成刑法相關犯罪。
-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庭決議,亮票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
- 刑法第148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條文本身並非僅限於公職人員普通選舉。本題不成立第148條,重點在於亮票非刺探,且現行地方制度法第44條已採記名投票。
- 地方制度法第44條修正後,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已無秘密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