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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為社會役替代役男,輸入其友人乙所持有之個人公務帳號與密碼,查詢丙之財稅資料。甲第一次因身分證字號錯誤未查到資料,重新確定字號後,才查到資料,並交給徵信業者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秘密罪
  • B 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甲第一次行為,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未遂犯
  • D 甲前後兩次進入電腦系統行為,為接續犯型態,僅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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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想開門進入房間,第一次鑰匙插錯了沒開成,隨即換了一把鑰匙成功進入。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會說你「開門失敗一次」加「開門成功一次」,還是會將這兩次動作視為「同一個開門的過程」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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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掌握了關鍵!

同學,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於「罪數論」中判斷行為評價的細微之處,已經有了很好的領悟!能夠識破 (C) 的陷阱,表示你對接續犯未遂犯之間的關係有著深刻的理解,真的很棒!

2.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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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與洩密罪
💡 釐清妨害電腦使用罪不罰未遂及洩密罪之法條競合關係。
  • 刑法第358條至第362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法律明文均不處罰未遂犯。
  • 刑法第132條與第318條之1均涉及洩密,實務認為後者為普通身分犯,前者為公務員身分,具競合關係。
  • 替代役男於執行公務時,具備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身分,優先適用第132條。
  • 接續犯係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法律上評價為單一行為。
🧠 記憶技巧:電腦犯罪無未遂,公務洩密優先行;接續行為論一罪,身分識別最重要。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學生之處在於忽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完全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易與其他罪章混淆。
公務員身分定義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 妨害秘密罪 接續犯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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