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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除之。依照實務見解,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 B 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 C 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 D 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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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法第 359 條關於「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核心法益出發:本罪係在保護電磁紀錄之「完整性」與「可用性」,則所謂「刪除」之定義,究指該資訊必須達到技術上「永久滅失、無法回復」之程度,抑或只要該行為已導致原持有人「無法支配或取用」該紀錄,即足以構成對法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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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答卷顯示你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精準,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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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罪要件
💡 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無故」認定與行為樣態之界定。
  •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者,即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 實務見解認為,配偶間雖有忠誠義務,但蒐證外遇非法律授權理由,仍屬「無故」取得電磁紀錄。
  • 刑法第359條之「刪除」,指使電磁紀錄自原有狀態消失,不以該紀錄「無法回復」為必要。
  • 依刑法第363條規定,本章之罪除第361條(關於公務機關)外,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 記憶技巧:帳密入侵三五八,取得刪除三五九,蒐證非屬有正當,告訴乃論私權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配偶蒐證為「有故」而阻卻違法,或誤以為電磁紀錄可救回就不構成「刪除」之行為。
妨害秘密罪 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配偶忠誠義務與隱私權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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