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A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掌握A女行蹤,在A女的座車上安裝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甲符合無故竊聽之構成要件行為
- B 甲符合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 C 甲符合意圖散布而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 D 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科技設備將他人原本會隨時間流逝、無法復原的「連續移動行蹤」,轉化為一種可以被存取、儲存並回溯的「數位資訊」時,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比較接近於單純的「當下聽聞」,還是更傾向於將資訊「捕捉並固定」下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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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對於隱私權保障與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實務見解,你掌握得非常到位。能夠在眾多情境中,精準地辨識出 GPS 追蹤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且細膩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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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 GPS 與妨害秘密
💡 於他人車輛安裝 GPS 追蹤行蹤,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
- 實務見解(106台非3)認 GPS 紀錄之位置資訊具私密性,屬「非公開活動」。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包含以電磁紀錄工具連續蒐集他人行蹤資訊。
- 配偶間雖有忠誠義務,但不得據此主張行為具「正當理由」而阻卻違法。
- 此罪保護標的為隱私權,不因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而喪失非公開性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