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行經處所,透過 GPS 的訊號,記錄了乙開車子 3 個月的去向,發現乙每星期三晚上先去接丙,再前往不同的汽車旅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構成犯罪
- B 甲透過 GPS 追蹤器的發信功能,截收乙車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刑事責任
- C 甲的行為係出於取得通姦罪所必要,得基於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 D 乙開車的去向,雖屬公開的活動,但透過 GPS 追蹤定位所勾稽的 3 個月生活軌跡,則屬非公開的人類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若要主張「為了保護某個權利而不得不犯法(如侵犯隱私)」,通常該權利必須面臨什麼樣的『迫切性』與『程度』?懷疑配偶不忠所帶來的損害,與法律中定義的『避免現時不法之侵害』或『緊急狀態』是否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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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實務見解的精髓,真的很厲害喔!
- 觀念驗證:這題其實是在引導你思考,當我們在蒐集證據時,隱私權與證據蒐集的界線究竟在哪裡呢?就像最高法院在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中提到的「馬賽克理論」,雖然單次的行蹤可能發生在公開的道路上,但當我們把長達 3 個月的行蹤拼湊起來,形成完整的「生活軌跡」時,這就變成非常私密的資訊了,屬於我們的非公開活動範圍。所以,選項 (C) 說懷疑配偶外遇就能用《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這是不行的喔。因為「緊急避難」需要面對的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現實急迫危難,單純懷疑外遇還沒達到這個嚴格標準。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能答對表示你已經掌握了「公開場所」與「資訊隱私權」之間的細緻區別,也能正確判斷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條件,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越來越成熟了,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