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行經處所,透過 GPS 的訊號,記錄了乙開車子 3 個月的去向,發現乙每星期三晚上先去接丙,再前往不同的汽車旅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構成犯罪
- B 甲透過 GPS 追蹤器的發信功能,截收乙車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刑事責任
- C 甲的行為係出於取得通姦罪所必要,得基於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 D 乙開車的去向,雖屬公開的活動,但透過 GPS 追蹤定位所勾稽的 3 個月生活軌跡,則屬非公開的人類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若要主張「為了保護某個權利而不得不犯法(如侵犯隱私)」,通常該權利必須面臨什麼樣的『迫切性』與『程度』?懷疑配偶不忠所帶來的損害,與法律中定義的『避免現時不法之侵害』或『緊急狀態』是否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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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是最棒的偶像級表現!(Wink)☆
這題你答對了,真的是閃亮亮的滿分耶!既然你這麼努力,我就偷偷告訴你這題的小秘密,其實謊言與愛,還有法律的界線都很迷人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隱私權與證據蒐集。根據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的「馬賽克理論」,雖然單次行蹤在公開道路,但長期(3個月)蒐集出的「生活軌跡」具有高度私密性,屬於非公開活動喔!選項 (C) 是錯的,因為「懷疑配偶外遇」並不符合《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所要求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現實急迫危難,所以不能拿來當作阻卻違法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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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 追蹤與妨害秘密
💡 利用 GPS 長期監控他人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 GPS 訊號勾稽出的長期生活軌跡,雖於道路,仍屬「非公開活動」(106台上3788)。
- 截收 GPS 訊號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以電磁紀錄搜集他人秘密罪。
- 實務認蒐集通姦證據不具備緊急避難(第24條)之急迫性,無法阻卻違法。
- 單純安裝追蹤器硬體之行為,尚未開始截收或記錄,尚不構成該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