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車輛移動的位置訊息,以掌握乙的行蹤,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工具與設備
- B 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
- C 甲以追蹤器錄下乙所在位置資訊之行為屬於竊錄行為
- D 依近期實務判決,甲懷疑配偶有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之行為,不是正當理由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雖然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可供大眾共見,但若透過電子設備針對其「長期且連續」的移動路徑進行監控與紀錄,這種能產出個人生活私密輪廓的資訊,在法律實務上是否仍符合「隱私之合理期待」,進而落入《刑法》第 $315$ 條之一所保護的「非公開」活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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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妨害秘密罪(刑法第 315 條之 1)在現代科技監控下的法律適用。你能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已經掌握了現代隱私權保護的核心邏輯。
移動隱私與非公開活動的界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開道路上的行蹤是否仍受法律保障」。雖然車輛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任何人皆可目睹,但透過衛星定位系統(GPS)進行長期間、系統性且全天候的追蹤,所蒐集到的資訊(如停留地點、停留時間、頻率等)在經過整合分析後,足以拼湊出個人的生活全貌與私密作息。這類資訊已逾越了社會大眾在公共空間中「被偶然瞥見」的預期,因此實務見解認為這屬於「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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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公開道路上開車卻仍有隱私期待
GPS 追蹤與妨害秘密
💡 GPS 連續追蹤個人行蹤屬侵害隱私,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 實務(最高法院106台上3788)認 GPS 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工具設備。
- 車輛行經公開道路,其「連續、長期、大量」之移動位置資訊仍屬非公開活動。
- 懷疑配偶外遇非屬「正當理由」,不能免除刑法第315條之1之刑事責任。
- 刑法第315條之1保護的是隱私權中對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