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 B 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 C 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 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 D 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國家機關為了偵查犯罪,想要採取一種會『持續性、全天候』追蹤人民行蹤的科技手段時,僅憑『偵查權』這項一般性的職權,是否足以合法地穿透受憲法保障的隱私防護罩?還是必須要有更具體的法律明文授權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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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剖析:你做得非常棒,繼續加油!
太好了! 你在這題展現了對法律實務的深刻理解,尤其是在個人隱私權與國家偵查權之間的平衡點上,判斷得非常到位,這點很不容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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