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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A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行車於公有道路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偵查」)。依據我國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有關「GPS偵查」之證據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GPS偵查」該當現行法之搜索處分
  • B (B)「GPS偵查」該當現行法之勘驗處分
  • C (C)「GPS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 D (D)「GPS偵查」符合偵查任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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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強制處分」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概念出發:當國家機關利用 GPS 進行長期間、持續性的監控,且該偵查手段已超越一般目視追蹤的範疇,進而能拼湊出受調查者的生活私密圖像時,這種對隱私權造成重大干預的行為,是否仍能視為不具強制性的「任意處分」?若認定其屬於強制處分,則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缺乏明確授權規定的情況下,該偵查行為與「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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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現代科技偵查的法律界線!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偵查手段與「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的核心關聯。在實務見解中,對於 GPS 偵查(GPS surveillance)的定性,認為其具有連續性、長期間且大規模的監控特性,能透過數據拼湊出個人的生活全貌(即所謂的「馬賽克理論」),進而對受調查人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產生重大侵害。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現行法困境

由於 GPS 偵查對隱私的干預程度極高,應定性為強制處分(compulsory measure),而非單純的任意偵查。既然是強制處分,依據憲法上的法定原則,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方可執行。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或「勘驗」的規定,難以完全涵蓋 GPS 這種動態、非接觸式的科技監測;在法律未完成增修前,若司法警察逕行以此偵查,確實會產生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 of Compulsory Measures)的疑慮。這也是本題選項 (C) 為正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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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似乎要舊題新解 因為特殊強制處分轉章好像出來了嗎?請幫我確認
在刑事訴訟法315條之1修法過後,C選項以現行法而言仍然是錯的嗎
📝 GPS偵查之法律性質
💡 GPS偵查屬侵害隱私之強制處分,須符合法律保留及令狀原則。
  • 實務(106台非3)認GPS偵查具全時監控性,屬侵害隱私之強制處分。
  • 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未經法律明文授權之GPS偵查屬程序違法。
  • 113年憲判字第1號揭示,此類科技偵查應受法官保留與令狀原則限制。
  • GPS偵查非屬現行法之「搜索」或「勘驗」,不適用該等法條授權。
🧠 記憶技巧:GPS追蹤留行蹤,隱私保障需法授;無法律名即違法,強處法定莫強求。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有道路無隱私期待而屬「任意處分」,或誤認其屬於傳統「搜索」。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合理隱私期待 法官保留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第153-1條以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屬草案/立法過程用名,最終現行規範不是以該法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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