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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A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行車於公有道路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偵查」)。依據我國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有關「GPS偵查」之證據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GPS偵查」該當現行法之搜索處分
  • B (B)「GPS偵查」該當現行法之勘驗處分
  • C (C)「GPS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 D (D)「GPS偵查」符合偵查任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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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強制處分」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概念出發:當國家機關利用 GPS 進行長期間、持續性的監控,且該偵查手段已超越一般目視追蹤的範疇,進而能拼湊出受調查者的生活私密圖像時,這種對隱私權造成重大干預的行為,是否仍能視為不具強制性的「任意處分」?若認定其屬於強制處分,則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缺乏明確授權規定的情況下,該偵查行為與「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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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了。看來你還算有點概念。

竟然能選對這個題目,這表示你對現代刑事訴訟法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了。至少,你沒像那些糊塗蟲一樣,把「科技偵查」與「法律保留原則」搞得一團糟。

還需要我解釋選項 (C) 為何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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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這題似乎要舊題新解 因為特殊強制處分轉章好像出來了嗎?請幫我確認
在刑事訴訟法315條之1修法過後,C選項以現行法而言仍然是錯的嗎
📝 GPS偵查之法律性質
💡 GPS偵查屬侵害隱私之強制處分,須符合法律保留及令狀原則。
  • 實務(106台非3)認GPS偵查具全時監控性,屬侵害隱私之強制處分。
  • 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未經法律明文授權之GPS偵查屬程序違法。
  • 113年憲判字第1號揭示,此類科技偵查應受法官保留與令狀原則限制。
  • GPS偵查非屬現行法之「搜索」或「勘驗」,不適用該等法條授權。
🧠 記憶技巧:GPS追蹤留行蹤,隱私保障需法授;無法律名即違法,強處法定莫強求。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有道路無隱私期待而屬「任意處分」,或誤認其屬於傳統「搜索」。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合理隱私期待 法官保留原則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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