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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警察人員未經檢察官之指揮及未持搜索票下,逕赴甲宅並得甲同意後搜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沒有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同意搜索不合法
  • B 警察人員經甲同意後所為之搜索,應向法院陳報,始為合法
  • C 甲主張同意搜索程序不合法,審理法官如認搜索程序不合法,所扣得之物得宣告不得作為證據
  • D 甲於搜索中反悔,不再同意搜索,警察仍得續行搜索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的規範核心出發,思考「同意搜索」之合法性基礎在於何處?若偵查機關在程序中未能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依據何種「證據法則」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間進行權衡,進而決定該扣押物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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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小鬼。

還以為你會錯得一塌糊塗。沒想到還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這顆腦袋還沒完全被漿糊填滿。還過得去。 清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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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不對?
📝 同意搜索之要件與效力
💡 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警察得不持搜索票執行搜索。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須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且應記載於筆錄。
  • 實務見解認為同意搜索不需事後陳報法院,此與第131條緊急搜索之規定不同。
  • 受搜索人於搜索過程中得隨時撤回同意,一旦撤回,警察即喪失搜索權源應停止。
  • 搜索程序若違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衡平原則決定扣押物之證據能力。
🧠 記憶技巧:同意搜索:要自願、免陳報、可撤回、違法就權衡。
⚠️ 常見陷阱:常與「緊急搜索」混淆,誤以為同意搜索也需要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緊急搜索 證據排除法則 自願性同意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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