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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遂對乙攔檢盤查,並要求乙將其所攜帶上鎖之行李箱打開,甲遂向乙出示證件並表示檢查後若無違禁品即可離去,乙同意打開行李箱,警員甲在乙之行李箱查獲一包重約 500 公克之海洛因,隨即將乙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搜索違法,查獲之毒品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 B 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 C 甲搜索違法,但查獲之毒品,法院仍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 D 甲之搜索,因係在火車站之公共場所執行,雖無搜索票,仍屬合法,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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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警察在搜索當下並未持有搜索票,且搜索完成並逮捕人後才要求簽署「同意書」,這份同意書是否具備法規要求的「事前自願性」?若程序確實有瑕疵,我國法律對於證據的取捨,是採取「一律不准用」的極端做法,還是交由法官視案件輕重進行權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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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你居然答對了?」: 恭喜你,在這種題目面前還能保持清醒,沒有被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陷阱絆倒。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刑事訴訟法》裡,關於「同意搜索」和「證據排除法則」這兩塊,要是這裡還錯,那你的法感可能需要充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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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搜索與證據能力
💡 自願同意搜索須於事前取得,違法搜索採權衡原則決定證據能力。
  • 依刑訴法第131-1條,同意搜索須受搜索人自願同意,且應於搜索前為之。
  • 事後補簽同意書難認具自願性。違法搜索之證據,法院依第158-4條行權衡原則。
  • 同意搜索不因身處公共場所而免除自願性要件,亦不符第131條之緊急搜索要件。
🧠 記憶技巧:同意須事前、自願應明確、違法不全廢、權衡158-4
⚠️ 常見陷阱:誤認事後補簽同意書可溯及合法化,或誤認非法搜索證據必然絕對排除(絕對無證據能力)。
無令狀搜索 證據排除法則 自願性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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