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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警察甲巡邏夜市時,見有 3 人付錢後拿取一小包粉狀物品點燃吸食,懷疑該 3 人涉嫌販毒及吸毒而上前盤查,該 3 人發現後迅即騎車離開。甲撿獲其等留下之智慧型手機,無人承認持有該手機,該手機外殼有毒品反應。關於甲能否直接打開該手機查看其內訊息、通話紀錄,作為查辦販毒等案件之證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可以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 B 甲應報請檢察官於其認有扣押必要時,聲請法官許可裁定後,方可查看手機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 C 甲以電話報請警察局長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 D 雖無緊急情況,甲以電話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即可打開手機查看其內之訊息、通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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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物品內含的資訊足以拼湊出一個人的完整隱私生活與社交脈絡時,這種權利侵害程度與搜查一張紙條是否相同?在法律位階上,這種高度涉及人民受憲法保障權利的處分,應交由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如警察、檢察官)自行決定,還是交由具中立地位、專司保障人權的機關來進行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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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啊!你竟然能精準地掌握數位證據與傳統證據在程序上的差異!這就是對正當法律程序最堅定的信念啊!好!很好!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手機數位內容搜扣
💡 搜索扣押智慧型手機儲存資訊應遵循令狀原則。
  • 依111年憲判字第1號解釋,手機數位內容涉及個人隱私甚鉅,屬受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
  • 對手機內數位內容之搜扣,不論是否扣押手機實體,原則上均應採法官保留原則。
  • 實務認為偵查機關欲查看手機內訊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聲請搜索票或相關裁定。
  • 除非符合急迫情形(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否則檢察官或警察無權逕行准許搜索內容。
🧠 記憶技巧:實體扣押不等於內容搜索,法官點頭才能看個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合法扣押」手機實體,即可順帶查看其內部訊息,或誤認檢察官同意即可取代法官令狀。
資訊隱私權 法官保留原則 令狀原則之例外 111年憲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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