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關於手槍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搜索票未記載為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 B 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但不得扣押
- C 只有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時才可以扣押
- D 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執法人員已合法進入某私密空間,卻在搜索過程中偶然看見另一件顯然違法、且具社會危險性的物品(如槍械),在法律邏輯上,若要求警察「必須先離開、重新申請搜索票後再回來扣押」,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實務風險?而為了防止警察濫用這種「偶然發現」的機會去無限擴大搜索範圍,法律應設計什麼樣的「監督機制」來確保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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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關於「另案扣押」的規範。
- 核心法理:當警察持合法搜索票執行任務時,偶然發現非票載範圍但與他罪有關的證據(如手槍),法律基於訴追效率與違禁品管制,允許先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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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扣押之程序
💡 執行搜索時偶然發現他案證物,得先行扣押並事後陳報法院審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執行搜索中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先行扣押(另案扣押)。
- 另案扣押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規定,應事後陳報檢察官及法院審查其合法性。
- 實務見解(如106台上3587判決)強調應符合「一目瞭然原則」,不可藉此進行擴張搜索。
- 此機制係為兼顧真實發現與令狀主義之例外,避免搜索人員因另行聲請令狀而延誤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