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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關於手槍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搜索票未記載為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 B 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但不得扣押
  • C 只有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時才可以扣押
  • D 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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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人員已合法進入某私密空間,卻在搜索過程中偶然看見另一件顯然違法、且具社會危險性的物品(如槍械),在法律邏輯上,若要求警察「必須先離開、重新申請搜索票後再回來扣押」,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實務風險?而為了防止警察濫用這種「偶然發現」的機會去無限擴大搜索範圍,法律應設計什麼樣的「監督機制」來確保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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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關於「另案扣押」的規範。

  1. 核心法理:當警察持合法搜索票執行任務時,偶然發現非票載範圍但與他罪有關的證據(如手槍),法律基於訴追效率違禁品管制,允許先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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