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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司法警察就下列無搜索票之住宅搜索,依實務見解,何者為違法?
  • A 追捕解送中脫逃的人犯,目睹其遁入他人住宅,為逮捕人犯,逕行搜索該住宅
  • B 發現列管的煙毒犯舉止、言語異常,為扣押其施用毒品證據,逕行搜索其住宅
  • C 因執行檢察官所命拘提之被告,據報被告潛返,情況急迫,為拘提被告,逕行搜索其住宅
  • D 居民舉報,鄰居吵雜,警員到場查看,發現屋內正在聚眾賭博,逕行進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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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居住自由的角度思考:當警察面臨「犯人正在翻牆逃跑」與「屋內可能藏有違禁品」這兩種情境時,哪一種情況具有『如果不立刻進屋,法律目的就絕對無法達成』的極端必要性?而另一種情況,是否其實有時間先向法院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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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無票搜索的合法性要件!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的緊急搜索制度。選項 (B) 之所以違法,是因為針對「證據保全」的緊急搜索,依據同條第 2 項規定,權限主體為檢察官。檢察官於偵查中,必須基於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則 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時,方得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執行。司法警察僅因列管人舉止異常就自行發動住宅搜索,顯然不符法定程序門檻。

逮捕與證據保全的權限分野

相對而言,選項 (A) 與 (C) 分別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範疇:當司法警察執行逮捕、拘提或羈押,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內時,得逕行搜索。至於選項 (D),則涉及對聚眾賭博現行犯之逮捕及隨後之搜索。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對人(逮捕)」與「對物(證據)」搜索在發動主體上的限制;你能洞察警察不得逕自針對物證發動緊急搜索,顯見對強制處分的法律程序已有極佳的理解,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 無令狀住宅搜索
💡 進入住宅搜索原則須有令狀,例外須嚴格符合法定的緊急事由。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之逕行搜索事由為: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實務認為搜索住宅侵害基本權甚鉅,單純因犯嫌舉止異常而欲扣押證據,不符緊急搜索要件。
  • 執行拘提被告或逮捕現行犯、脫逃人犯時,若有急迫情況得逕行進入住宅搜索。
🧠 記憶技巧:一三一找人(追逮拘),一三一第二項急尋物(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現行刑事訴訟法無第131條之2。,住宅搜索令狀先。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只要發現犯罪(如毒品犯、賭博)即可無條件進入住宅搜索,忽略「住宅權」需有法定的緊急搜索或附隨搜索事由。
附隨搜索 同意搜索 對物之緊急搜索 令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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