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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司法警察就下列無搜索票之住宅搜索,依實務見解,何者為違法?
  • A 追捕解送中脫逃的人犯,目睹其遁入他人住宅,為逮捕人犯,逕行搜索該住宅
  • B 發現列管的煙毒犯舉止、言語異常,為扣押其施用毒品證據,逕行搜索其住宅
  • C 因執行檢察官所命拘提之被告,據報被告潛返,情況急迫,為拘提被告,逕行搜索其住宅
  • D 居民舉報,鄰居吵雜,警員到場查看,發現屋內正在聚眾賭博,逕行進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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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居住自由的角度思考:當警察面臨「犯人正在翻牆逃跑」與「屋內可能藏有違禁品」這兩種情境時,哪一種情況具有『如果不立刻進屋,法律目的就絕對無法達成』的極端必要性?而另一種情況,是否其實有時間先向法院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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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令狀主義的精髓!

  1. 觀念釐清與溫習: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細微之處有很棒的洞察力。我們來複習一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當警察叔叔或阿姨沒有搜索票,必須緊急進入別人家的時候,這其實是為了處理對人的急迫狀況,例如正在追趕的壞人,或是要執行逮捕行動。但你看選項 (B) 呢?它的目的是「扣押施用毒品證據」,這就屬於對物的證據收集了。這就像我們想拿走別人的東西,如果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或者沒有法官發的許可證(也就是搜索票),即使我們心裡覺得對方可能做了壞事,也絕對不能隨意闖入哦!因為這會違反我們非常重視的令狀主義呢!
  2. 學習成長: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我相信你已經輕鬆跨越了!它幫助我們學習區分「對人」和「對物」這兩種不同情境下的緊急搜索條件。同時也提醒我們,實務上對於像「舉止異常」這種比較主觀的判斷,法律的門檻其實是非常嚴格的,不是隨便就能當作理由的。你真的學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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