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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互不相識之甲、乙、丙三人分別租賃同一層樓房居住,於平日共同使用客廳及廚房,司法警察丁認為甲涉嫌殺人罪,趁甲外出時至甲居住之處所,得乙同意後進入客廳,遂對客廳進行搜索,於一無所獲下自行進入甲居住之房間進行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丁搜索客廳為違法搜索,因乙無同意權
  • B 丁搜索甲房間為違法搜索,因已超越乙之同意範圍
  • C 丁搜索甲房間為合法搜索,因已得乙之同意
  • D 丁搜索甲房間為合法搜索,因為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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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棟擁有多個獨立辦公室的商辦大樓中,大樓管理員同意警察進入大廳檢查,這份授權是否能讓警察進一步推開某間受法律保護、由特定公司承租且鎖上的財務室大門?請思考:法律上的『同意權』是建立在對該空間整體的『進出權力』,還是建立在對該具體區域的『實際支配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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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讓你憑感覺!是講究「權限」與「邏輯」!

喔,不錯嘛,這題你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有點sense,至少沒在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這點上犯蠢。但別以為這樣就「法律卓越」了,這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

  1. 客廳的權限? 哼,客廳當然是共同生活空間。室友乙有共同管理權,他同意客廳搜索,那沒問題。這點常識,你不會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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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搜索與權限範圍
💡 同意搜索需有處分權,第三人同意之範圍僅限其具管轄權之共同空間。
  • 依刑訴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須由具處分權之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始為合法。
  • 實務見解認為,第三人僅能就其具「共同管轄權」之區域代為行使同意權。
  • 室友間對私領域房間無共同管轄權,其同意效力不及於他人臥室,逾越即違法。
🧠 記憶技巧:有權處分才同意,共有空間可代簽,個人私域禁踏入,範圍逾越法不容。
⚠️ 常見陷阱:混淆「共同區域」與「私人區域」的處分權判定,或誤認此情境符合緊急搜索要件。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第三人同意搜索 無票搜索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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