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非法持有毒品,經偵查機關依法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在未持搜索票下,取得甲同居人乙之同意進入二人同居之處所搜索,係合法搜索
  • B 甲經警察依法逮捕後,辯護人未在場,甲基於意思自主同意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其居所搜索,係合法搜索
  • C 甲開車,邀不知情友人乙一同返鄉,於途中發覺警車緊隨其後,甲遂棄車逃逸,司法警察得在場乙之同意,未持搜索票搜索甲車前座置物箱,係合法搜索
  • D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甲之居所搜索完畢後,始徵得甲之同意,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內為同意之簽名,係合法搜索
  • E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下,依法律明文規定,應先履行告知甲有權拒絕同意之義務後,再徵得甲之同意進入甲之居所搜索始為合法搜索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法律之所以允許「沒有搜索票」也能合法搜索,是因為有人「同意」。那麼,在法理上,有權利點頭答應的人,對該空間或物品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地位?再者,面對國家公權力,法律最在乎當事人的「同意」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心理狀態下,才算真正有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的法學思維!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同意搜索」的實務核心要件,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底子。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刑訴131 逕行搜索/緊急搜索: 情況緊急不得不搜 第一項(找人):搜索合法必要性條件為受搜索人的同意要出於自願性 上述的同意:第三人的同意也成立 這個同意不可以事後補正(搜索完,才要受搜索人在搜索同意書上簽名) 若對受搜物沒有管理權限,在場人的同意無效 第二項(找物) 幫我確認我理解的部分是否正確,有無需要修改或補充的考
📝 同意搜索合法要件
💡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同意搜索之主體、程序及自願性判斷。
  • 依刑訴法第131-1條,搜索須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並應將其意旨記載於筆錄。
  • 實務承認「第三人同意搜索」,如同居人對共同生活空間具有共同管理權,其同意有效。
  • 被告受逮捕後,雖辯護人未在場,仍得基於意思自主同意搜索,不以辯護人在場為要件。
  • 同意須於「搜索前」取得;事後補簽名無法使原先違法之搜索行為回溯合法化。
  • 實務認告知「得拒絕搜索」非法律明文義務,僅為判斷「自願性」之綜合審酌因素之一。
🧠 記憶技巧:先同意後搜索、要有自願性、權限人簽名、筆錄必記載。
⚠️ 常見陷阱:最常考「事後同意」無效,以及誤認警察「必須」先告知可以拒絕才合法(實務認非必要)。
第三人同意搜索 自願性之判斷 附帶搜索 逕行搜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逮捕、拘提、搜索之要件與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