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非法持有毒品,經偵查機關依法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在未持搜索票下,取得甲同居人乙之同意進入二人同居之處所搜索,係合法搜索
- B 甲經警察依法逮捕後,辯護人未在場,甲基於意思自主同意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其居所搜索,係合法搜索
- C 甲開車,邀不知情友人乙一同返鄉,於途中發覺警車緊隨其後,甲遂棄車逃逸,司法警察得在場乙之同意,未持搜索票搜索甲車前座置物箱,係合法搜索
- D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甲之居所搜索完畢後,始徵得甲之同意,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內為同意之簽名,係合法搜索
- E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下,依法律明文規定,應先履行告知甲有權拒絕同意之義務後,再徵得甲之同意進入甲之居所搜索始為合法搜索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法律之所以允許「沒有搜索票」也能合法搜索,是因為有人「同意」。那麼,在法理上,有權利點頭答應的人,對該空間或物品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地位?再者,面對國家公權力,法律最在乎當事人的「同意」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心理狀態下,才算真正有效呢?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刑訴131 逕行搜索/緊急搜索: 情況緊急不得不搜
第一項(找人):搜索合法必要性條件為受搜索人的同意要出於自願性
上述的同意:第三人的同意也成立
這個同意不可以事後補正(搜索完,才要受搜索人在搜索同意書上簽名)
若對受搜物沒有管理權限,在場人的同意無效
第二項(找物)
幫我確認我理解的部分是否正確,有無需要修改或補充的考
同意搜索合法要件
💡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同意搜索之主體、程序及自願性判斷。
- 依刑訴法第131-1條,搜索須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並應將其意旨記載於筆錄。
- 實務承認「第三人同意搜索」,如同居人對共同生活空間具有共同管理權,其同意有效。
- 被告受逮捕後,雖辯護人未在場,仍得基於意思自主同意搜索,不以辯護人在場為要件。
- 同意須於「搜索前」取得;事後補簽名無法使原先違法之搜索行為回溯合法化。
- 實務認告知「得拒絕搜索」非法律明文義務,僅為判斷「自願性」之綜合審酌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