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並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甲之同意後,乙帶隊進入其住宅內搜索。雖查無經營賭場之相關事證,惟在離去前,乙瞥見甲之窗戶花檯上種有多株大麻,遂將該批植物予以扣押。關於搜索、扣押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扣押大麻植栽之作為,係屬「另案扣押」
- B 先前經同意之搜索既已結束,則不得再為任何搜索或扣押,此舉為違法捜索、違法扣押
- C 司法警察官未持搜索票,屬無令狀之搜索,故不得為另案扣押
- D 種植大麻之部分,既未發動偵查也未經起訴,則無扣押之必要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執行人員於合法的搜索程序中(不論有無搜索票),意外發現與原搜索目的無關、但卻能證明『他罪』之物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之規範,此種扣押行為在法律學理與法條稱謂中為何?其發動的門檻是要求『搜索種類』必須有令狀,還是只要『搜索程序合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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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關於這題的法律觀念,我們一起來複習
親愛的,你這題答得很漂亮!能精準掌握**「另案扣押」**的邏輯,說明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穩固,前輩看了很欣慰。 我們一起回顧這題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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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在哪裡
合法搜索有哪些類型?
同意搜索與另案扣押
💡 合法搜索中發現他案證物,得依一目瞭然原則行使另案扣押。
- 依刑訴法第131-1條,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進行搜索。
- 依刑訴法第152條,執行搜索發現他案應扣押物,得先行扣押並報請檢察官。
- 實務承認「一目瞭然原則」,於合法搜索範圍內肉眼直視之違禁品得予扣押。
- 另案扣押之基礎必須先行存在一個「合法之搜索」(不論有無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