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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圖逃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甲是現行犯,所以司法警察毋需拘票,得逕行逮捕之
  • B 司法警察逮捕後,得無令狀搜索甲之身體及車輛
  • C 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因此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
  • D 附帶搜索的範圍僅限於甲正在使用之車輛,甲若有其他車輛則不在搜索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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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授權目的」來推理:法律之所以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主因是為了防止被捕者『轉身拿到武器自殘或傷人』,或是『隨手銷毀現場證據』。請思考:一個受逮捕人當下完全無法觸及到的『遠處空間』,是否還具備這種『現場急迫性』?如果法律允許無限擴張搜索範圍,會不會違背了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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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區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的適用範圍,顯見對刑事訴訟法的權利保障與偵查實務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逮捕與附帶搜索
💡 合法逮捕後僅得對立即可觸及範圍進行附帶搜索,不含住所。
  •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毋需拘票(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
  • 附帶搜索(第130條)範圍限於受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
  • 緊急搜索(第131條)須有法定急迫情事,合法逮捕不代表可逕行搜索住所。
  • 實務見解認為附帶搜索之目的在於保護警察安全及防止湮滅證據,範圍受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附帶搜索三隨:隨人、隨身、隨車(立即可及處),不含住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附帶搜索」與「緊急搜索」,誤以為只要逮捕合法,即可擴張至住所或其他遠端財產。
現行犯逮捕 緊急搜索 無令狀搜索 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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