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甲因販賣毒品案件遭到通緝,被警員乙於實施臨檢時緝獲,於逮捕之際,乙對甲之身體、衣物等處進行搜索。在此過程中,乙聽聞甲自稱其小客車停在約五百公尺外的停車場,乙遂將甲上銬並搭上警車,帶往該停車場欲搜索甲之小客車。關於甲可否拒絕乙搜索其小客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拒絕。此為甲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乙得實施附帶搜索
  • B 不得拒絕。甲仍有可能將犯罪相關物證藏匿於車上,有附帶搜索之必要
  • C 可以拒絕。因為該小客車不在逮捕之現場,且非甲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不符合附帶搜索之要件
  • D 可以拒絕。因為甲並非因現行犯逮捕,不得為附帶搜索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有關「附帶搜索」的規範意旨:法律允許執法人員在逮捕當下得以進行無票搜索,其空間範圍應具備何種「物理距離」上或「事實支配」上的限制?當待搜索的車輛距離逮捕地點遠達 500 公尺時,是否仍符合法律所定「立即可觸及」之空間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附帶搜索之核心要義

你能準確判斷出本題的關鍵,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的空間限制有極佳的法感,表現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附帶搜索的範圍
💡 附帶搜索僅限於受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對象包含身體、隨身物、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
  • 實務見解強調,搜索範圍須與逮捕地點具備空間鄰近性,方符合保全證據之目的。
  • 若受逮捕人已受控制且車輛在遠處,因非立即可觸及,不得主張附帶搜索。
  • 不論是依令狀、逕行逮捕或通緝犯緝獲,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適用。
🧠 記憶技巧:身體、隨身、手摸到,附帶搜索才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是受逮捕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論距離多遠警察皆可逕行搜索。
逕行搜索 同意搜索 令狀主義例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逮捕、拘提、搜索之要件與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