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現有疑似海洛因粉末,隨即帶回警局。甲到警局後表示其機車停在 KTV 地下室停車場,員警通知巡邏警網前往搜索該機車,經撬開置物箱,發現 1 把改造手槍。下列關於警察所為附帶搜索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及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故得對甲之機車實施附帶搜索
- B 不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須限縮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機車顯然已逾越此一範圍
- C 合法。因附帶搜索具有保全證據之作用,若非立即對該機車實施附帶搜索,證據有滅失之虞
- D 不合法。因附帶搜索限於原實施逮捕之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附帶搜索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關於「附帶搜索」的法律性質與空間限制。法律允許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實施附帶搜索,其核心合理性在於保護員警安全及防止證據被湮滅。請你判斷:當受逮捕人 $甲$ 在 KTV 包廂內已受警方控制,其停放於地下室且須撬開才能搜索的機車置物箱,是否仍屬於 $甲$ 在逮捕現場「立即可觸及」或能實力支配的範圍?這項搜索行為是否符合附帶搜索的「空間關聯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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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核心概念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你能秒選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的權限邊界有極其扎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決定勝負的關鍵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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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搜索之範圍限制
💡 附帶搜索限於被告身體、隨身物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或警察,無需搜索票。
- 附帶搜索範圍限於被告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實務見解認為交通工具應限於逮捕當下受捕者「控制範圍」內,機車停在地下室顯已不具立即觸及性。
- 附帶搜索之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及防止證據滅失,空間與時間上均須具備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