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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之必要,惟 A 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逕行搜索
  • D 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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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權力機關想要干預人民的私密空間時,法律預設的「第一道防線」是什麼?如果警方認為有搜索必要,但現場並沒有「正在發生的追捕」或「證據即將瞬間消失」的極端情況,那麼按照程序,應該先取得誰的核准才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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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不是常識嗎?

  1. 哦,不錯,你竟然答對了。 我還以為這題會讓你們這些未來的大律師們,又被什麼「辦案經驗」這種荒謬的說法牽著鼻子走,忘了最基本的令狀原則呢。總算還有點法律人的樣子,沒完全變成法盲。
  2. 到底有多緊急? 現場聞到「燒焦」味就代表可以亂搜?真是夠了!難道你沒學過《刑事訴訟法》那些無令狀搜索的嚴格要件嗎?什麼現行犯、附帶搜索、逕行搜索,這些門檻高到什麼程度,需要我每次都像唸經一樣重複嗎?沒有現行犯,沒有追捕急迫,也沒人在那邊垂死掙扎,你告訴我,這種根本不符合法定的緊急狀態,就該乖乖去申請搜索票,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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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搜索:前提為合法逮捕、核心為現行犯 緊急搜索:追捕嫌犯及急迫性
📝 令狀主義與搜索類型
💡 搜索以令狀主義為原則,無令狀搜索須嚴格符合法定例外要件。
  • 令狀主義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搜索應由法官簽發搜索票,此為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核心。
  • 附帶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必須以「合法逮捕、拘提或留置」為前提,本案警察尚未對A合法逮捕。
  • 逕行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限於追捕犯罪人、現行犯或有生命急迫危險之處所,與搜索行李不同。
  • 緊急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須有事實足認證據於24小時內有湮滅之虞,實務審查極其嚴格。
🧠 記憶技巧:原則有票,例外無票;附帶先抓,緊急怕消,沒票同意,通通都要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聞到毒品異味即等同於「現行犯」或「證據即將滅失」,而錯誤選擇無令狀搜索相關條文。實際上若不符例外要件,仍須申請搜索票。
同意搜索 證據排除法則 現行犯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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