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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之必要,惟 A 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逕行搜索
  • D 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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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權力機關想要干預人民的私密空間時,法律預設的「第一道防線」是什麼?如果警方認為有搜索必要,但現場並沒有「正在發生的追捕」或「證據即將瞬間消失」的極端情況,那麼按照程序,應該先取得誰的核准才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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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好,不要以為聞到味道就能隨便動手。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的「ABC」,沒搞懂就別談實務。

  1. 令狀主義是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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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搜索:前提為合法逮捕、核心為現行犯 緊急搜索:追捕嫌犯及急迫性
📝 令狀主義與搜索類型
💡 搜索以令狀主義為原則,無令狀搜索須嚴格符合法定例外要件。
  • 令狀主義原則應以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為主: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則是偵查中聲請核發搜索票之程序。
  • 附帶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前提為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不是「留置」。
  • 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係限於無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之三款情形:因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而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 緊急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須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
🧠 記憶技巧:原則有票,例外無票;附帶先抓,緊急怕消,沒票同意,通通都要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聞到毒品異味即等同於「現行犯」或「證據即將滅失」,而錯誤選擇無令狀搜索相關條文。實際上若不符例外要件,仍須申請搜索票。
同意搜索 證據排除法則 現行犯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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