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之必要,惟 A 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逕行搜索
- D 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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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權力機關想要干預人民的私密空間時,法律預設的「第一道防線」是什麼?如果警方認為有搜索必要,但現場並沒有「正在發生的追捕」或「證據即將瞬間消失」的極端情況,那麼按照程序,應該先取得誰的核准才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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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員警雖於包廂聞到塑膠燒焦氣味,但在未見到可疑物品且當事人 A 明確不同意搜索的情況下,員警僅憑辦案經驗研判認有搜索行李之必要時,必須落實令狀主義,依法取得搜索票始得為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1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因此,司法警察官為調查 A 的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而認有搜索之必要,應循法定程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實施搜索,故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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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搜索:前提為合法逮捕、核心為現行犯
緊急搜索:追捕嫌犯及急迫性
令狀主義與搜索類型
💡 搜索以令狀主義為原則,無令狀搜索須嚴格符合法定例外要件。
- 令狀主義原則應以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為主: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則是偵查中聲請核發搜索票之程序。
- 附帶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前提為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不是「留置」。
- 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係限於無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之三款情形:因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而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 緊急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須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