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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在有相當理由可信情況急迫,若不逕行搜索,證據有湮滅之虞的前提下,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某候選人樁腳甲之住所,並扣押預備進行買票之用的賄款及名冊等證據。關於檢察官之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之搜索不合法,因搜索已採令狀原則,而檢察官不屬中立客觀之司法官員,有恣意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故無依職權發動搜索之權限
  • B 檢察官於發動搜索後 3 日內,必須立即陳報法院,由其審查搜索之合法性,但是甲不得就檢察官之搜索聲明不服
  • C 除了檢察官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法院外,甲亦得就檢察官之搜索,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D 於本案之情形中,除了得由檢察官逕行搜索外,亦得由司法警察官逕行發動無令狀之搜索,惟仍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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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法律允許權力機關在「緊急狀態」下暫時免除事先向法院取得搜索票的義務,從「權力制衡」與「受處分人之權利保障」這兩個層面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機制,才能兼顧偵查效率與人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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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掌握了無令狀搜索的要件與事後救濟途徑!

逕行搜索之要件與權利保障

本題核心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察官於偵查中因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則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為防免權力濫用,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法院接受事後審查。此外,依第 416 條第 1 項,受處分人(如本題的甲)對檢察官的搜索不服時,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因此,選項 (C) 完整涵蓋了陳報與救濟程序,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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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之逕行搜索
💡 檢察官緊急搜索之發動、事後監督及受搜索人之救濟途徑。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檢察官偵查中遇急迫情形得逕行搜索。
  • 程序監督:依同條第3項,應於執行後3日內陳報法院,由法院審查。
  • 權利救濟:受搜索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撤銷。
  • 區別:第131條第1項係規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法定急迫情形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其目的偏向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脫逃人或制止有人在內犯罪。
🧠 記憶技巧:逕搜三五十: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第416條準抗告聲請期間為十日。
⚠️ 常見陷阱:常誤認檢察官完全無搜索權或不適用令狀例外,或混淆檢察官與警察發動逕行搜索的法條依據與事由。
令狀原則之例外 準抗告 附帶搜索 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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