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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在有相當理由可信情況急迫,若不逕行搜索,證據有湮滅之虞的前提下,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某候選人樁腳甲之住所,並扣押預備進行買票之用的賄款及名冊等證據。關於檢察官之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之搜索不合法,因搜索已採令狀原則,而檢察官不屬中立客觀之司法官員,有恣意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故無依職權發動搜索之權限
  • B 檢察官於發動搜索後 3 日內,必須立即陳報法院,由其審查搜索之合法性,但是甲不得就檢察官之搜索聲明不服
  • C 除了檢察官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法院外,甲亦得就檢察官之搜索,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D 於本案之情形中,除了得由檢察官逕行搜索外,亦得由司法警察官逕行發動無令狀之搜索,惟仍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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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法律允許權力機關在「緊急狀態」下暫時免除事先向法院取得搜索票的義務,從「權力制衡」與「受處分人之權利保障」這兩個層面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配套機制,才能兼顧偵查效率與人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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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監督機制有相當敏銳的直覺。這展現了你對實務運作的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檢察官逕行搜索」。雖因急迫性得例外不使用令狀,但為落實法官保留原則,法律規定必須在 3 日內陳報法院進行事後審查。此外,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受搜索人得依同法第 416 條(準抗告)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確保救濟管道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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