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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憲兵隊隊長甲為調查乙的竊盜案件,於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並非偵查主體,僅為偵查輔助機關,即便經檢察官之允許,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B 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非屬司法警察官,即便經檢察官允許,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C 搜索票的核發與否屬於程序事項,法院核准該聲請者,受搜索人得提起抗告;法院駁回該聲請者,偵查機關亦得提起抗告
  • D 法院得核發搜索票,甲聲請搜索票之程序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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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法律為了確保偵查權不被濫用,要求基層執法者在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前,必須先獲得哪一個「偵查主體」的審核與背書?若該程序已完備,執法者的身分是否仍會成為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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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搜索票之聲請程序與限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1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在本題中,憲兵隊隊長甲身為司法警察官,為調查乙的竊盜案件而認有搜索必要,依法於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取得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其程序完全符合前述法條規定,並無違法之處,法院自得依法核發搜索票,故選項D為正確敘述,同時可知選項A與選項B之主張皆屬錯誤。此外,針對選項C,由於法條已明文規定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因此若法院駁回該聲請,偵查機關依法不得提起抗告,選項C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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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與「準抗告」的適用對象分別為何? 這題有無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
📝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
💡 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依刑訴法第128條之1第2項,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憲兵隊隊長屬刑訴法第229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得為搜索票聲請人。
  • 依刑訴法第128條之1第4項,法院對搜索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不得提起抗告。
🧠 記憶技巧:警察聲請先報准,憲兵隊長也是官,核駁處分不抗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有檢察官能聲請搜索票,或誤認憲兵僅具軍事警察身分而非司法警察官。
偵查輔助機關 搜索之令狀原則 不得抗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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