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憲兵隊隊長甲為調查乙的竊盜案件,於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並非偵查主體,僅為偵查輔助機關,即便經檢察官之允許,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B 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非屬司法警察官,即便經檢察官允許,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C 搜索票的核發與否屬於程序事項,法院核准該聲請者,受搜索人得提起抗告;法院駁回該聲請者,偵查機關亦得提起抗告
- D 法院得核發搜索票,甲聲請搜索票之程序並無違法之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當法律為了確保偵查權不被濫用,要求基層執法者在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前,必須先獲得哪一個「偵查主體」的審核與背書?若該程序已完備,執法者的身分是否仍會成為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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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通?讓名師教你什麼叫搜索!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把法典拿去墊桌腳。題目考的是搜索票聲請程序,拿出你的《刑事訴訟法》第128-1條,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是基本常識。
- 合法程序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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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與「準抗告」的適用對象分別為何?
這題有無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
💡 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依刑訴法第128條之1第2項,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憲兵隊隊長屬刑訴法第229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得為搜索票聲請人。
- 依刑訴法第128條之1第4項,法院對搜索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不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