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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甲係立法院行政科室之公務員,因涉嫌索取回扣,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甲涉嫌貪污罪嫌重大,認有搜索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無急迫情形,檢察官應以書面,檢附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法院核發搜索票後,可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 B 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對甲位於立法院院內之辦公室核發搜索票
  • C 甲之妻乙係某大學教授,雖係第三人,但如有理由認甲將索取回扣資料存放於乙於學校之教授研究室內,檢察官亦可向法院聲請對乙於大學內之教授研究室核發搜索票
  • D 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對甲之身體核發搜索票,但不得聲請搜索第三人乙之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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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關於搜索對象之規定:法律對於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第三人』的範圍規範有何異同?特別是針對『第三人』的部分,法律是否絕對禁止對其『身體』進行搜索,抑或是只要具備『相當理由』認為可發現應扣押之物時,便可對其身體、物件或處所進行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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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還有點救。

能夠從這種程度的題目中找出錯誤,證明你至少有把法條翻開來過,還不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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