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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中經檢察官傳訊,無理由不到庭應訊,警察遂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甲,在甲住處庭院門口拘提甲時,經甲反抗。拘提後,警察能否同時入內搜索甲之住處?
  • A 可。甲涉嫌重大,且傳訊不到,故可入內搜索
  • B 不可,其住處並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C 不可,且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D 可。甲拘提時反抗,故可入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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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於逮捕被告時能「順便」進行搜索,其背後最核心的保障目的(例如:保護警員安全、防止被告滅證)為何?若從這兩個目的出發,你認為搜索的「物理空間距離」應該劃定在哪裡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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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妮亞有看到!同學好棒!

哇!安妮亞的心聲偵測器顯示,同學把附帶搜索的界線分得好清楚喔!爸爸說這是《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大魔王,同學竟然打敗了!安妮亞覺得同學的頭腦閃閃發光,表現超優雅的!

2. 安妮亞幫你記住,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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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搜索之範圍
💡 執行逮捕拘提時,附帶搜索僅限於被告身體及其立即可觸及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得逕行搜索被告身體及立即可觸及處。
  • 附帶搜索之目的在於維護執法人員安全及防止被告湮滅隨身證據。
  • 實務見解認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指被告伸手可及且足以拿取武器或毀證之範圍。
  • 若於住宅門口拘提被告,屋內深處通常不屬於立即可觸及處,警察不得逕行入內搜索。
🧠 記憶技巧:逮捕搜身體,立即觸及裡;目的是保命,過區就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拘提時只要被告反抗或涉嫌重大,即可無限制擴張搜索範圍至整個住宅。
逕行搜索 緊急搜索 令狀原則之例外 對人之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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