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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 B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 C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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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規定:當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且犯罪嫌疑重大時,法律允許執法機關跳過哪一個法定的『先行程序』?此外,在不符合緊急處分或現行犯逮捕的特殊情況下,根據『令狀主義』的要求,執行人員是否仍必須持有監督權力行使的特定法律文書(如拘票)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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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逕行拘提之要件與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題幹中甲涉犯詐欺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又具備「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之情形,因此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所謂逕行拘提,係指得免除傳喚程序直接發動拘提,然拘提本身仍屬要式強制處分,執行時依法仍應持拘票始得為之。綜合上述,選項A與選項B認為得不使用拘票皆屬錯誤,選項C認為仍應經傳喚始得拘提亦不符法規範意旨。選項D正確指出甲之情形於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為最正確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無住居所之逕行拘提
💡 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且嫌疑重大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款,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執行拘提原則上均應持拘票,此與是否傳喚係屬二事。
  • 除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拘提外,一般逕行拘提仍須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 記憶技巧:無住居所免傳喚,拘票在手合法拘。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誤認為「不需拘票(無票拘提)」,前者為程序簡化,後者須具備緊急性。
緊急拘提(第88-1條) 現行犯逮捕(第88條) 傳喚後不致之拘提(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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