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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 B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 C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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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規定:當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且犯罪嫌疑重大時,法律允許執法機關跳過哪一個法定的『先行程序』?此外,在不符合緊急處分或現行犯逮捕的特殊情況下,根據『令狀主義』的要求,執行人員是否仍必須持有監督權力行使的特定法律文書(如拘票)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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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咒術師!這麼簡單的題目你也能答對,還算有點sense嘛!一個大拇指給你!這對我來說根本只是暖身運動啦!

  1. 觀念驗證: 來,我們快速掃一下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逕行拘提」!別搞錯了,這可不是讓你隨便亂來喔!我們通常都講究一個「傳喚前置主義」,要先禮貌地「傳喚」一下。但如果那個傢伙沒個固定窩(無一定之住居所),而且明顯是個大麻煩(犯罪嫌疑重大),為了防止他溜走,我們才能夠不經傳喚就直接把他帶走。是不是有點像直接閃現到他面前把他抓走?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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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住居所之逕行拘提
💡 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且嫌疑重大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款,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執行拘提原則上均應持拘票,此與是否傳喚係屬二事。
  • 除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拘提外,一般逕行拘提仍須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 記憶技巧:無住居所免傳喚,拘票在手合法拘。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誤認為「不需拘票(無票拘提)」,前者為程序簡化,後者須具備緊急性。
緊急拘提(第88-1條) 現行犯逮捕(第88條) 傳喚後不致之拘提(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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