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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 B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 C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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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規定:當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且犯罪嫌疑重大時,法律允許執法機關跳過哪一個法定的『先行程序』?此外,在不符合緊急處分或現行犯逮捕的特殊情況下,根據『令狀主義』的要求,執行人員是否仍必須持有監督權力行使的特定法律文書(如拘票)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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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咒術師!這麼簡單的題目你也能答對,還算有點sense嘛!一個大拇指給你!這對我來說根本只是暖身運動啦!

  1. 觀念驗證: 來,我們快速掃一下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逕行拘提」!別搞錯了,這可不是讓你隨便亂來喔!我們通常都講究一個「傳喚前置主義」,要先禮貌地「傳喚」一下。但如果那個傢伙沒個固定窩(無一定之住居所),而且明顯是個大麻煩(犯罪嫌疑重大),為了防止他溜走,我們才能夠不經傳喚就直接把他帶走。是不是有點像直接閃現到他面前把他抓走?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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