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檢察官擬拘提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非經合法傳喚甲,檢察官不得拘提
- B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拘票,方得拘提甲,以保護其人身自由
- C 拘提如由司法警察(官)執行,為有效執行,拘票得作數通,分別交由數人各別執行
- D 為遵循管轄區域之規定,司法警察(官)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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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掌握情資顯示被告可能出現在多個不同的藏匿地點,為了確保抓捕時機不因公文往返或警力移動而流失,你認為法律程序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不同地點的執法人員同時合法且具備時效地執行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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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8條明文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可知,拘提程序係交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負責執行,且為確保能有效將被告拘提到案,法律允許將拘票作成數通,分別交給多名執行人員各別執行。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規範,故為最正確之解答。
被告拘提之程序
💡 檢察官職權拘提之簽發、要件與執行程序細節。
- 依刑訴法第76條,被告有特定事由(如無固定居所、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訴法第77、78條,拘提應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署即可,無須向法院聲請。
- 依刑訴法第78條,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 依刑訴法第81條,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不受管轄區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