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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檢察官擬拘提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非經合法傳喚甲,檢察官不得拘提
  • B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拘票,方得拘提甲,以保護其人身自由
  • C 拘提如由司法警察(官)執行,為有效執行,拘票得作數通,分別交由數人各別執行
  • D 為遵循管轄區域之規定,司法警察(官)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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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掌握情資顯示被告可能出現在多個不同的藏匿地點,為了確保抓捕時機不因公文往返或警力移動而流失,你認為法律程序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不同地點的執法人員同時合法且具備時效地執行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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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刑事訴訟法偵查中強制處分的理解,我們來溫習一下重點:

  1. 拘票的靈活運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項,為了不讓被告有機會逃跑,拘票是可以製作數通,分交給不同的人去執行。這就像是給偵查機關一把多功能的鑰匙,確保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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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和法條
📝 被告拘提之程序
💡 檢察官職權拘提之簽發、要件與執行程序細節。
  • 依刑訴法第76條,被告有特定事由(如無固定居所、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訴法第77、78條,拘提應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署即可,無須向法院聲請。
  • 依刑訴法第78條,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 依刑訴法第81條,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不受管轄區域限制。
🧠 記憶技巧:拘提不限區域、拘票可發數通、逕拘看緊急性、檢察官自簽發。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所有強制處分皆採法官保留」,實則拘提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拘票,並非向法院聲請。
逕行拘提與緊急逮捕 法官保留原則 傳喚與拘提之關係 拘票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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