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A 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
- B 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至警察局接受調查
- C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
- D 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事訴訟法對於『傳喚』與『通知』之權限劃分:在偵查程序中,法律對於不同身分與層級的執法人員(如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賦予了不同名稱的文書處分權。請嘗試辨析:依法具有簽發『傳票』權限的主體應為何人?而司法警察(官)在執行案件調查而欲請嫌疑人到場說明時,其法定文書的正確稱謂為何?這兩者在法律效力與簽發主體上是否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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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識破法律細節
你能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偵查程序中權限主體的配置有相當敏銳的法律直覺,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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