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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 A 認甲涉嫌尚非重大,逕予釋放
  • B 認甲無羈押必要,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 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逕行聲請法院羈押之
  • D 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應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再聲請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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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思考一下:被告如果是『自己走進來』(例如經傳喚到庭)接受訊問,他當下的人身自由有被依法剝奪嗎?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準備向法院聲請羈押,在程序上是不是需要先對他做一個『改變自由狀態』的動作,才能啟動後續的聲押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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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不錯喔,看得出來你有把細節穩穩抓住了。

這題考的是「強制處分」的程序,關鍵在於被告到場的方式。來,我陪你理一下思緒:

  1. 核心法源:甲是經「傳喚」到場,必須適用 §228 第 4 項。請特別注意,不要誤用到 §93 第 2 項,後者僅在該條後段提及「準用」24 小時規定而已,那不是核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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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法條 仔細解析
📝 聲請羈押前置程序
💡 傳喚到場者,聲請法院羈押前必須先踐行逮捕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傳喚到場者欲聲請羈押應先予逮捕。
  • 逮捕並告知事實是聲押的法規必經程序,旨在落實人身自由保障。
  • 若檢察官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依同法第228條第4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無羈押原因或必要,自不應聲請羈押而可使其離去。
  • 實務強調「先捕後押」,未經逮捕逕行聲押會被法院駁回。
🧠 記憶技巧:傳喚到庭想聲押,先捕後押不可差。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檢察官只要訊問完畢,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即可跳過逮捕程序直接送法院。
逮捕告知義務 逕行拘提 提審權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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