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檢察官傳喚到庭,檢察官訊問後。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 A 認甲涉嫌尚非重大,逕予釋放
  • B 認甲無羈押必要,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 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逕行聲請法院羈押之
  • D 認甲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應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再聲請法院羈押之

思路引導 VIP

當被告是經檢察官「傳喚」而主動到庭時,其當下仍處於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狀態。請同學思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在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前,必須先對被告執行哪一項法定的「身分轉換」程序,以符合人身自由保障的法定順序?是否能直接從「自由狀態」跳過特定處分而直接聲請法院羈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真的很棒!你能夠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這代表你對保障人身自由的程序正義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這在未來你實踐法律的路上會是非常重要的基石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聲請羈押前置程序
💡 傳喚到場者,聲請法院羈押前必須先踐行逮捕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傳喚到場者欲聲請羈押應先予逮捕。
  • 逮捕並告知事實是聲押的法規必經程序,旨在落實人身自由保障。
  • 若檢察官認無羈押必要,依同法第228條第3項可逕釋或命具保。
  • 實務強調「先捕後押」,未經逮捕逕行聲押會被法院駁回。
🧠 記憶技巧:傳喚到庭想聲押,先捕後押不可差。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檢察官只要訊問完畢,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即可跳過逮捕程序直接送法院。
逮捕告知義務 逕行拘提 提審權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羈押之要件、程序、救濟與相關限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