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乙至甲所經營的餐廳用餐,結束後在門口遭人槍殺死亡。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陳述後,查知甲為殺害乙之幕後指使者,乃將甲改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逕行拘提。甲被拘提後,甲的妻子隨即委任律師丙為甲的辯護人,丙趕至地檢署要求與甲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係被拘提之被告,在拘提後 24 小時內,檢察官有權拘束其人身自由,並得禁止其與任何人接見,以利偵查之進行
- B 除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暫緩辯護人丙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且辯護人丙得在偵訊甲時在場及陳述意見
- C 甲係被拘提之被告,除有例外情形外,辯護人丙得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但以接見一次為限,且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
- D 檢察官若要聲請羈押,應在拘提甲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之。但甲與辯護人丙接見時間應不得計算在 24 小時之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面對國家龐大的偵查機器而被剝奪自由時,法律賦予他最核心的『救濟機制』或『專業協助』是什麼?如果偵查機關可以單純為了『方便辦案』,就切斷這項外部協助,這是否符合武器對等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 觀念釐清:
- 你答對了這題,證明你對辯護權這個重要概念有很扎實的理解,這份權利可是憲法賦予的喔!在刑事訴訟中,被告與律師的接見交通權是保障防禦權的基石。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和第 34-1 條有明確規定,只有在極少數、非常嚴格的情況下,例如真的有事實證明存在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的「急迫」與「正當」風險時,才能限制或暫緩接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