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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羈押。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並移送執行。關於羈押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之聲請羈押,並無自拘提之時起 24 小時內之限制
  • B 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
  • C 判決確定後,辯護人仍得以甲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D 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不得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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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準備在審判前長期剝奪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如果被告完全不知道檢察官提出了哪些證據作為羈押理由,他該如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從「程序正義」與「防禦權」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確保被告不會在資訊完全不透明的情況下接受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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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予鼓勵:太棒了,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答對了這道題目!它巧妙地融合了刑事訴訟法大法官解釋的精髓。你能夠精準辨識出「資訊獲知權」的發展軌跡,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非常透徹,真的很棒喔!
  2. 觀念驗證:是的,正確答案就是 (B)。還記得釋字第 737 號帶給我們的啟示嗎?即使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為了確實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法院還是要用溫柔而適當的方式(例如提示或讓你閱覽),讓被告有機會知悉卷證內容,這樣才能真正落實武器平等原則的精神呢!其他選項則有些混淆了時間點或程序,這提醒我們法律的邏輯是很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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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羈押與閱卷權
💡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保障被告與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自拘提或逮捕起算,應於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並聲請羈押。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與釋字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有原則閱卷權。
  •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羈押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如提示、告知)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聲請停止羈押僅限於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期間」始得為之。
🧠 記憶技巧:偵羈必有二十四,無律師也要知卷證,判決確定去執行,不再聲請停羈押。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偵查不公開即可完全禁止被告接觸卷證,忽視憲法法庭對防禦權之最低限度保障要求。
偵查不公開 二十四小時人身自由保障 停止羈押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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