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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法院於審判中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偵查中及審判中,檢察官皆得為甲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B 甲、辯護人及得為甲輔佐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C 於羈押原因消滅,或已無羈押之必要,皆屬得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 D 法院命甲具保停止羈押後,甲逃匿,但之後良心不安,又繼續於審判期日出現。由於甲曾逃避,故法院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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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歸屬」與「邏輯對應」思考:

  1. 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被剝奪時,哪些人最有誘因且應被賦予權力,主動向法院提出「用錢換取自由」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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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選出 (B),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Compulsory Measures)」的聲請主體與程序掌握得相當扎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確實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賦予其隨時請求法院重新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權利,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救濟途徑。

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之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你對細微法律概念的精確辨析。選項 (A) 的陷阱在於檢察官的權限範圍,依同條第 2 項,檢察官僅限於「偵查中」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進入審判中則回歸由法院職權或被告方聲請。而選項 (C) 則區分了「撤銷(Revocation)」與「停止(Suspension)」:若羈押原因(如逃亡之虞)已「消滅」,依法應直接「撤銷」羈押;只有在羈押原因仍存在,但「必要性」可由具保替代時,才適用「停止」羈押。最後,選項 (D) 涉及保證金的沒入,被告一旦有逃匿事實,法院即可裁定沒入,不因其事後回歸而影響先前逃匿行為的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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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
💡 區分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之聲請權人、事由與程序效果。
  •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 羈押原因消滅時應依第107條「撤銷」羈押;「停止」羈押係原因仍存在但無必要。
  • 審判中具保聲請權人不含檢察官,檢察官僅得於偵查中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 保證金沒入以「逃匿」為要件(第118條),若僅曾逃避但仍到庭,實務對逃匿認定較嚴。
🧠 記憶技巧:原因消滅用撤銷,原因仍在用停止;被告隨時可聲請,檢方審判沒權利。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羈押(原因不見)」與「停止羈押(原因還在,改交錢)」的適用時機。
撤銷羈押 保證金之沒入 羈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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