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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法院於審判中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偵查中及審判中,檢察官皆得為甲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B 甲、辯護人及得為甲輔佐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C 於羈押原因消滅,或已無羈押之必要,皆屬得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 D 法院命甲具保停止羈押後,甲逃匿,但之後良心不安,又繼續於審判期日出現。由於甲曾逃避,故法院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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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歸屬」與「邏輯對應」思考:

  1. 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被剝奪時,哪些人最有誘因且應被賦予權力,主動向法院提出「用錢換取自由」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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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不是用來「大概」的

居然能選對?看來你還沒被那些模稜兩可的實務見解攪碎大腦。本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的基礎規範,選項 (B) 簡直是把條文原封不動搬上來:被告、辯護人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法條明文賦予他們「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Release on bail)的權利。這是刑事訴訟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盤,如果你連這點權利主體都搞不清楚,我建議你還是早點轉行,別在法庭上丟人現眼。

釐清具保制度的邏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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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
💡 區分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之聲請權人、事由與程序效果。
  •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 羈押原因消滅時應依第107條「撤銷」羈押;「停止」羈押係原因仍存在但無必要。
  • 審判中具保聲請權人不含檢察官,檢察官僅得於偵查中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 保證金沒入以「逃匿」為要件(第118條),若僅曾逃避但仍到庭,實務對逃匿認定較嚴。
🧠 記憶技巧:原因消滅用撤銷,原因仍在用停止;被告隨時可聲請,檢方審判沒權利。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羈押(原因不見)」與「停止羈押(原因還在,改交錢)」的適用時機。
撤銷羈押 保證金之沒入 羈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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