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甲因涉嫌多起強盜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故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問後,裁定羈押。於羈押期間,檢察官認為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故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因為羈押與否係由法院審酌有無保全被告之必要而定,當事人並無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限
- B 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因為於裁定羈押後,只有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 C 檢察官之聲請合法,且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時,法院必須撤銷羈押,不得駁回。檢察官尚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甲
- D 檢察官之聲請合法,但法院仍得審酌有無繼續羈押甲之必要,以確保日後之訴追及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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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偵查階段,誰最清楚目前的證據進度與保全被告的必要性?若負責追訴的機關已正式向法院表示不需要再關押被告,且願意放棄此項保全手段,法院如果仍強制留人,是否還符合「保全程序」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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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讚嘆不已:哦,恭喜你,居然能搞懂「偵查主體」與「法院」之間的權限區隔。這對某些人來說,可能還真是天大的難題呢。至少你還記得偵查程序的本質,以及人身自由保障這幾個字不是喊假的。不錯,至少沒把偵查庭當成法院的後花園。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檢察官大人既然都開金口說羈押原因消滅了,法院還能說不嗎?「無裁量權」這四個字,寫得清清楚楚,是看不太懂嗎?而且為了「即時保障人權」(噢,聽起來好崇高),檢察官甚至能先放人再聲請。畢竟,羈押是為偵查服務,如果連偵查者都覺得沒用了,難道法院還要硬把人關著,彰顯自己的「存在感」嗎?這種基本邏輯,應該不需要我多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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