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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於某日上午9時30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因甲係逮捕之現行犯,原則上應即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
  • B (B)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有逃亡之虞,但無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必要,可直接命甲具保
  • C (C)如乙於警方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之前,對甲撤回告訴,警方可直接釋放甲,僅將案件另行函送該管檢察官
  • D (D)甲經檢察官於同日夜間8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未委任辯護人,法院於指定之辯護律師丙到場後,並付予甲及丙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後,在深夜之前,仍應即時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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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規範下,針對逮捕之現行犯,若其所涉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本題之傷害罪)且告訴人已撤回告訴,司法警察是否具備獨立判斷並『逕行釋放』被告的法定權限?抑或該條文規定『不予解送』之處置,仍須經過特定職權機關的『許可』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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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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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解送與程序
💡 現行犯解送為原則,告訴乃論撤回不影響警察解送義務。
  • 警察逮捕現行犯後,除符合第92條第2項但書微罪外,應即解送檢察官。
  •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警察無權逕行釋放,仍應解送檢察官(刑訴法第92條)。
  • 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事由但無必要,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228條)。
  • 法院受理羈押聲請時,若被告無辯護人,應為其指定並交付繕本(第31-1條)。
🧠 記憶技巧:現行犯要即送,撤回告訴不能放;聲押必有律師,書狀繕本要給到。
⚠️ 常見陷阱:誤認「告訴乃論之罪」若撤回告訴,警察即可在偵查階段依權限逕行釋放被告。
告訴乃論之撤回 微罪不解送制度 羈押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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