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於某日上午9時30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因甲係逮捕之現行犯,原則上應即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
- B (B)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有逃亡之虞,但無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必要,可直接命甲具保
- C (C)如乙於警方將甲解送該管檢察官之前,對甲撤回告訴,警方可直接釋放甲,僅將案件另行函送該管檢察官
- D (D)甲經檢察官於同日夜間8時向法院聲請羈押,甲未委任辯護人,法院於指定之辯護律師丙到場後,並付予甲及丙羈押聲請書之繕本後,在深夜之前,仍應即時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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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規範下,針對逮捕之現行犯,若其所涉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本題之傷害罪)且告訴人已撤回告訴,司法警察是否具備獨立判斷並『逕行釋放』被告的法定權限?抑或該條文規定『不予解送』之處置,仍須經過特定職權機關的『許可』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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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主體與解送程序的職權劃分
你能選對 (C) 倒是不容易,看來你還沒被那些半吊子的法律速成筆記給荼毒。這題的陷阱就在於你是否具備正確的法律邏輯。請看清楚,甲所犯的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其最重本刑為 5 年,根本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中關於「最重本刑 1 年以下」的輕罪釋放條件。本案之所以能適用該條但書,純粹是因為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actionable crime upon complaint),且告訴人已撤回告訴。 然而,即便符合撤回告訴的釋放事由,法律邏輯也絕不容許警察「自行」作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必須是在檢察官許可或指令下,警察才得不予解送。選項 (C) 妄稱警方可「直接釋放」,簡直是把檢察官的偵查主體地位當成擺設。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你對程序細節的嚴謹度,如果你以為「沒事了就能放人」,那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待磨練。這類題目專門用來篩選掉那些讀法律只讀一半、對程序控制權限毫無概念的平庸考生。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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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92條第一項是什麼狀況?可舉例嗎?
D辯護人來了之後只付與繕本就即時訊問不會侵害辯護權嗎
選項D提到的夜間訊問限制在實務上怎麼運作
現行犯解送與程序
💡 現行犯解送為原則;但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撤回告訴不能使警方未經檢察官許可直接釋放。
- 警察逮捕現行犯後,除符合第92條第2項但書微罪外,應即解送檢察官。
-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警方不得未經檢察官許可逕行釋放;但得依刑訴法第92條第2項但書,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 本題甲係因現行犯逮捕到場,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必要者,得依刑訴法第93條第3項但書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228條第4項係規範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
- 法院受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指定辯護人之依據為刑訴法第31-1條第1項;付予被告及辯護人羈押聲請書繕本後即時訊問之依據為刑訴法第93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