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警方於臺北合法逮捕甲,欲解送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解送途中經臺中,甲突然休克昏迷,經送至臺中某醫院救治 6 小時後,甲清醒無礙,再經警送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有關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法定 24 小時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解送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 B 只有「休克昏迷送醫」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 C 「解送時間」與「休克昏迷送醫」時間應累計不計入 24 小時
- D 「解送時間」與「休克昏迷送醫」時間加總後扣除重疊部分之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與法律規範『24小時』的初衷,是為了限制偵查機關『可以實質進行訊問或處置』的時間。如果現在發生了『非機關所能控制』,且『機關也無法進行訊問』的突發狀況(例如長途跋涉或突發傷病),為了兼顧調查的必要性,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些『空轉』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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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變聲領結,咳咳)哼,做得好!雖然這點程度對我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但能精準推理出真相,看來你對強制處分的規矩確實下過苦功。 這題的核心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的法定事由,聽清楚囉:
關鍵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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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扣除事由
💡 羈押聲請之24小時法定期間應扣除法律規定之障礙時間。
- 依刑訴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2款,在途解送時間不計入24小時期間。
- 依同條項第4款,被告身體突發事由致不能訊問之時間亦應予扣除。
- 實務見解認為,多項法定障礙事由應採「累計不計入」之方式計算。
- 扣除之解送時間應以「實際解送所必要之時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