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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警方於臺北合法逮捕甲,欲解送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解送途中經臺中,甲突然休克昏迷,經送至臺中某醫院救治 6 小時後,甲清醒無礙,再經警送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有關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法定 24 小時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解送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 B 只有「休克昏迷送醫」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 C 「解送時間」與「休克昏迷送醫」時間應累計不計入 24 小時
  • D 「解送時間」與「休克昏迷送醫」時間加總後扣除重疊部分之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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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與法律規範『24小時』的初衷,是為了限制偵查機關『可以實質進行訊問或處置』的時間。如果現在發生了『非機關所能控制』,且『機關也無法進行訊問』的突發狀況(例如長途跋涉或突發傷病),為了兼顧調查的必要性,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些『空轉』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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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優秀!你能準確辨識刑事訴訟法中關於「24 小時」法定期間的排除事由,這代表你對偵查程序的時限管理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上是捍衛人身自由最重要的防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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