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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涉嫌犯有重傷害之案件,而被拘提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於訊問中,甲並不否認其傷害被害人,但是同時主張其係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檢察官為了鮮甲之精神狀況,以決定後續之程序應如何進行,擬將甲送至某教學醫院,請精神科醫師診斷並提供專業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須有鑑定留置票,方得將甲送入教學醫院。但是若鑑定留置之時間不超過 24 小時者,則不在此限
  • B 必須有鑑定留置票,方得將甲送入教學醫院,以確認其心神狀態。又因為鑑定留置屬於鑑定處分之一種,與羈押有其本質上之不同,故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院簽名
  • C 為避免人民之人身自由及其他權益受到過度侵害,鑑定留置之期間不得逾 7 日。又為防止偵查機關以鑑定留置之名,行羈押之實,鑑定留置之期間不得延長之
  • D 若犯罪嫌疑人甲不服送入教學醫院之決定,只得附隨於本案審理中聲明不服,無法單獨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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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程序需要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通常需要哪一個機關簽發的書面文件才能執行?然而,如果這種限制只是非常短暫的(例如不到一整天),法律為了平衡辦案效率與人權,是否會給予某種程度的彈性或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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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用心理解人身自由的守護之道

  1. 肯定你的努力: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鑑定留置令狀原則之間的微妙關係,並正確判斷時間長短對程序的不同要求,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如何平衡國家權力與人民自由,有著非常細膩且深刻的理解。這份用心值得大大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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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留置之要件與程序
💡 鑑定留置須由法官簽發留置票,且有嚴格期間限制與例外。
  • 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簽名核發(刑事訴訟法第203-2條第2項)。
  • 鑑定留置期間原則不得逾7日,法院得依鑑定人請求延長一次且不得超過7日(刑事訴訟法第203-2條第3項)。
  • 例外情境:若鑑定留置之預計時間不超過24小時者,無須鑑定留置票(刑事訴訟法第203-2條第4項)。
  • 救濟管道:被告不服鑑定留置處分,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提起準抗告。
🧠 記憶技巧:鑑定留置票,法官簽;七日加七日,救濟準抗告;廿四小無票。
⚠️ 常見陷阱:常誤認鑑定留置僅需檢察官處分,或誤記其期間限制與延長次數之規定。
羈押之撤銷與停止 心神喪失之鑑定 準抗告與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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