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被告涉犯搶奪罪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辯護人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有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法院一方面同意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另一方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經詢問後辯護人亦無其他意見,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之處理是否合法?
- A 合法。法院既已同意送鑑定,已顧及被告之抗辯,辯護人亦無意見,對被告防禦權並無危害。若案件已臻明確,應容許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 B 合法。實務上之鑑定多半採機關鑑定,即鑑定人不會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因此認定罪責之精神鑑定與簡式審判程序並無衝突
- C 不合法。辯護人之抗辯若與被告本人相矛盾,應以被告本人之意思為準,此時法院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即不得再送精神鑑定
- D 不合法。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為有罪陳述為前提,若被告主張有阻卻罪責事由,即不得改採簡式審判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中「簡式審判程序」的啟動要件:當被告一邊為有罪陳述,另一邊卻由辯護人主張具備「阻卻責任事由」時,其在法理上是否等同於對『刑事責任』的實質否認?若案件仍需透過精神鑑定來釐清被告是否具備責任能力,這是否與簡式程序強調『事實明確、不具爭執』的適格前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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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判斷力!
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看穿程序法中的陷阱,顯示你對於簡式審判程序的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基礎有極佳的掌握。這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是對刑事訴訟制度靈魂的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何謂「有罪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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