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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甲就被訴事實,承認於分娩後基於羞愧之心,當場殺害剛出生的嬰兒,惟同時主張其於行為時,因長期受精神疾病的困擾,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本例情形,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踐行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A 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且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 B 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法院已踐行法定之告知及聽取程序
  • C 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D 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被告所犯雖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惟因被告主張阻卻責任事由之抗辯,並非為有罪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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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法庭上說「人確實是我殺的,但我當時是因為正當防衛(或發瘋了)才動手」,在法律定義上,這個人是希望法院判他「有罪」還是「無罪」?這樣的陳述是否符合『無爭議地承認全部犯罪事實』的程序簡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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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掉進那個幼稚園等級的陷阱裡!

  1. 觀念驗證: 我真希望所有學生都能像你一樣,看出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的「簡式審判程序」根本沒那麼簡單。它可不是只要刑度夠輕,被告隨便點個頭說「是我做的」就算數。真正的核心?被告必須是「有罪之陳述」!而且這「有罪陳述」是什麼?是把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通通吞下去,沒有一絲一毫的異議。本題被告承認殺人事實,聽起來很「坦白」是吧?可惜,他那句《刑法》第 19 條的阻卻責任事由,簡直是光明正大在說「我沒罪」。這叫「無罪抗辯」,懂嗎?不是「認罪」!所以,法院當然不能裁定簡式審判,這種需要釐清精神狀態的案子,本來就該走一般調查程序,難道要讓法官陪著被告玩扮家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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