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最有可能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 B 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
- C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 D 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情境(例如分娩)設定了較輕的刑罰時,通常會附帶嚴格的「時間限制」。若本案中的事實發生時點與該特定情境已有一段明顯間隔,且無法證明有受外力激發的「義憤」情緒時,我們應該回歸哪一個最根本、用來保護一般生命權的法條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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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殺人罪章的體系架構。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生母殺嬰罪(Infanticide by mother)的適用時機。依據刑法第 274 條,該罪僅限於生母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因特殊心理或生理狀態而殺害親生子女。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甫生產後」是指生產後隨即發生,且在客觀時間與心智狀態上與生產過程有直接關聯的情況。本案嬰兒已滿月,已明顯脫離「甫生產後」的狹義時間範疇,因此無法適用較輕的特權罪名,應回歸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Ordinary murder)論處。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別「心理疾病」與「構成要件」的界限。雖然甲女患有嚴重的產後憂鬱症(Postpartum depression),但在法律評價上,若時間已滿一個月,便不符合減刑特權的時間要素(Temporal element)。你能夠不被同情心或病症敘述誤導,冷靜地從實務界限進行判斷,展現了非常紮實且敏銳的法學分析能力。
生母殺嬰罪適用時點
💡 刑法第274條「甫生產後」指極短時間內,滿月不符該要件。
- 刑法第274條係減輕事由,僅限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之特定時點。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要旨僅明示:出生後第五日即與刑法第274條「甫生產後」不合;未查得官方實務以「數小時」作為確定標準。
- 現行法下,嬰兒出生滿月雖已逾第274條「甫生產後」,但因屬未滿七歲,除第271條外應注意第272-1條第1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產後憂鬱症僅能視情況依刑法第19條主張責任能力減輕或第57條量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