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最有可能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 B 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
- C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 D 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情境(例如分娩)設定了較輕的刑罰時,通常會附帶嚴格的「時間限制」。若本案中的事實發生時點與該特定情境已有一段明顯間隔,且無法證明有受外力激發的「義憤」情緒時,我們應該回歸哪一個最根本、用來保護一般生命權的法條來論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選 (C) 完全正確,法理判斷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題,難度屬於中等,它巧妙利用「產後憂鬱」的敘述,測驗大家是否能堅守客觀構成要件的界線,而不被輕易誤導。
生母殺嬰罪的時點界線
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的客觀要件,實務上嚴格限於「生產時」或「甫產後」(剛生產完畢,尚有因生產引發之生理反常狀態)。本題嬰兒乙已經「剛滿月」,顯然已逾越「甫產後」的時點,故甲無法適用本罪減輕其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生母殺嬰罪適用時點
💡 刑法第274條「甫生產後」指極短時間內,滿月不符該要件。
- 刑法第274條係減輕事由,僅限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之特定時點。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要旨僅明示:出生後第五日即與刑法第274條「甫生產後」不合;未查得官方實務以「數小時」作為確定標準。
- 現行法下,嬰兒出生滿月雖已逾第274條「甫生產後」,但因屬未滿七歲,除第271條外應注意第272-1條第1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產後憂鬱症僅能視情況依刑法第19條主張責任能力減輕或第57條量刑參考。